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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直接的管理关系也就是必然的了。在这种直接的管理关系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为主权者对公民所作的最终命令,因而,也就形成了人们很熟悉的“行政机关权力—相对人义务”的关系形式,它以命令与执行、决定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为基本特征,是一种不对等的、以行政主体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形式。行政相对人只是处于一种从属、消极、被动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优化

传统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单一的“命令-服从”模式,政府的角色只是“守夜人”。行政法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性,无论大陆法系以行政权为主导的理念还是英美法系以限制行政权为主导的理念都是以不同方式反映这种对立性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直接的管理关系也就是必然的了。在这种直接的管理关系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为主权者对公民所作的最终命令,因而,也就形成了人们很熟悉的“行政机关权力—相对人义务”的关系形式,它以命令与执行、决定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为基本特征,是一种不对等的、以行政主体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形式。行政相对人只是处于一种从属、消极、被动的法律地位。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已经有所转变,相对人已经转变成为拥有独立、积极、主动的法律地位。甚至可以说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约束力量和合作力量,这“使我们评判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着重点并不只限于行政主体是否自己守法,而应以行政主体是否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行政”,[4]由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从过去的从属、消极、被动转变为现代的独立、积极、主动,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变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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