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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种类及其特点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与相对人签订的以征收其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合同。这类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向相对人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开采利用等权利,并由相对人向国家支付使用费而签订的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某项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与建筑公司等企业之间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行政合同。国家往往需要给行政相对人提供优惠和补贴,并按合同的约定保障收购。

行政合同种类及其特点

(一)行政合同的种类

1.以行政合同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1)承包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发包人就某些项目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承揽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同承揽人签订的关于按照行政主体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行政主体接受承揽方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3)购销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关于某产品购销的协议,如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同农民或集体签订的某农副产品的收购合同;(4)仓储保管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存货方与保管方签订的有关国有财产储存的协议;(5)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就某项国有或公有货物与经营货物运输的企业签订的有关该货物运输的协议;(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委托方与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就完成某项公共工程或国有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协议;(7)供电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用电方根据公共事务的需要同供电方签订的电力供应等内容的协议;(8)保险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投保人就某国有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企业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9)买卖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就买卖国有资产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10)财产租赁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就某项财产的租用达成的协议;(11)借款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借款方同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协议;(12)转让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就某项权益或物品的转让而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13)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由于某种行政需要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就其损害同受损方达成的协议;(14)防止公害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就防止公害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此外,行政合同按照是否涉及金钱给付,可以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合同。按照行政关系的不同,行政合同可以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2.我国常见的几种行政合同。在我国,行政合同主要有:

(1)国家科研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国家科研合同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付政府。

(2)公用征收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与相对人签订的以征收其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合同。这种合同广泛运用于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www.xing528.com)

(3)国有土地使用和开发合同。是行政主体以国有土地管理者的身份,与相对人签订的一定期限内使用和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合同。这类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向相对人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开采利用等权利,并由相对人向国家支付使用费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享有监督权,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利用、经营的,有权予以纠正,给予处罚,并有权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4)国有企业承包管理合同。是指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有关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这类行政合同使得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化,由原来政府按计划、按命令管理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某项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与建筑公司等企业之间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行政合同。如修建国道、飞机场、大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或大型通讯设施等工程的合同。

(6)国家定购合同。是国家为了保障基本供给、对重要物资实施控制或执行某项产业政策,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产品的合同。在国家订购合同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完成工作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协商。国家往往需要给行政相对人提供优惠和补贴,并按合同的约定保障收购。目前我国的国家订购合同主要有粮食订购合同、棉花订购合同、烟草订购合同、重要物资和生产资料订购合同。

(7)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指在某些社会公用产品或服务领域(统称公共品),由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种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而与之签订的合同。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授予企业特许权,由企业开采国家所有的资源或者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在获得政府许可的经营权后,承担有关设施的修建、更新改造及经营责任,全部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从开发、利用资源中回收成本并赢得利润。在特许合同期满后,企业应当将所有设施交还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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