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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方法及标准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还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且今后将可能逐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如《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争议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的规定,如《行政复议法》第8条对两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等。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方法及标准

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在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时,一般有三种方式,即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

(一)概括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作原则性的概括规定,通常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种确定方式的优点在于其复议范围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其缺陷是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

(二)列举式

列举式是由法律逐一列举,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型,凡是列举到的行政争议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肯定的列举是由行政复议法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案件逐个列举,凡列举的都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内;否定的列举也称排除式列举,是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加以逐个列举,凡列举的都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内,未作排除列举的则都是行政复议的范围。列举式这种确立方式的优点在于范围明确、具体,可以复议或不能复议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其缺陷是复议范围难以列举穷尽。(www.xing528.com)

(三)混合式

混合式是既有法律规定概括的标准,又有明确列举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类型,同时还列举复议机关不能受理行政案件的若干事项。这种确立方式是吸取了前两种方式的优点,避开其缺陷,不失为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较好方式。

我国在确定复议范围上采取的就是这种混合式的方式。首先是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界限,如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接着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各种具体行政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至第10项具体列举的各种行政案件。同时还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且今后将可能逐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如《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争议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的规定,如《行政复议法》第8条对两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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