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判断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步,判断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下面分为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侵权判断原则两方面讲述专利侵权判断。
(一)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了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管该技术方案是否还包括一个或多个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因此一般情况下,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判断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专利权人起诉时,也可以选择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纠纷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解释作用
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要表达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了解发明的目的、作用与效果。根据《专利纠纷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3.利用其他手段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专利纠纷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4.功能性限定的解释(《专利纠纷解释》第五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www.xing528.com)
根据《专利纠纷解释(二)》第四条,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与等同原则(《专利纠纷解释》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等同技术特征,《专利纠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纠纷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捐献原则(《专利纠纷解释》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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