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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及条件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类是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于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及条件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类是特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几类:

1.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争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形式除了上述条款列举的8种外,还包括法律、法规的其他处罚形式。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其他处罚不服的,也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所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主体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引发的行政争议。持有许可证等证书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可以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或者获得某种资格。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势必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主体确认行为所引发的争议。所谓行政机关确认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于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予以裁决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

5.行政主体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引发的争议。经营自主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经营事项和行为享有自主调整不被他人干涉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5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主体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引发的争议。农业承包合同是以行政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与以农民为承包方签订的有关农业生产的合同,它规定了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无疑会导致农民权利的减损,于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主体违法集资、征收、摊派或要求履行义务引发的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行政主体的宗旨。显然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义务有违这一宗旨。于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www.xing528.com)

8.行政主体不予行政许可的争议。行政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该予以受理、审批。因而,《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争议。这里的“法定职责”是指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受教育权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就是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行政给付引发的争议。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一般是指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范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给付有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为此,《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0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行政主体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引发的争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指出除了上述10类具体行政行为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防止上述规定列举不足而作出的补充,是为行政复议今后进一步扩大复议范围留下余地。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定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将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这里,特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从我国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规定的现状来看,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可复议制度。原因有二:其一,《行政复议法》只是采取列举式规定了三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并且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包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二,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特定文件的审查,只有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才能提起。抽象行政行为可复议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和具体行政行为一样,行政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尽管现阶段我国没有建立实质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可复议制度,但可以申请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复议,推动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能否进行复议这一问题,理论界曾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各省级政府已建立了规章效力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抽象行政行为问题很难在复议中解决;允许抽象行政行为可复议会引发如何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等诸多法律问题。而“肯定说”从理论上和实践方面论证了建立抽象行为可复议制度的必要性。

我们认为,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可复议制度,无论是对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还是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都有积极作用,但也要考虑可操作性。因此,我们不主张在现阶段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扩大可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最终达到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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