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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类型的差异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资格的确定应当准确地贯彻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将申请人资格作为实现价值的手段。相应地,公民因行政行为侵害其事实上的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也因其无申请人资格而无法提请复议解决,故解决纠纷范围也仅限于权利受侵害的情形。综上所述,从权利被害者复议到利害关系者复议再到民众复议,随着复议申请资格标准的放宽,行政复议之权利救济、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功能依次增强,而行政复议目的面向与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

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类型的差异

决定申请人资格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行政复议法中所确立的行政复议的价值追求,即立法者希望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达到的目的。申请人资格的确定应当准确地贯彻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将申请人资格作为实现价值的手段。[12]由于立法者在设计和规定行政复议的各项具体制度时都是从预定价值观念出发的,因此如果申请人资格的确定不能反映出构建某一特定行政复议的意图和目的,那么必然地,这种申请人资格的把握就将与其他制度格格不入,最终也将影响到这一行政复议制度价值的实现。根据复议申请人资格标准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复议划分为权利被害者复议、利害关系者复议和民众复议三种类型,这与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理论上的权利被害者诉讼、利害关系者诉讼和民众诉讼三大类型基本相对应。[13]

1.权利被害者复议

权利被害者复议要求公民必须以自己权利遭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为申请复议的资格要件,基本能回应公民自己权利之救济目的,但由于限制了事实上利益受害者的申请复议权,故这种复议救济只是权利受侵害者的专利。这使得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因权利享有者未申请复议而无法实施复议监督,故复议监督只能在权利受侵害者申请复议时奏效。相应地,公民因行政行为侵害其事实上的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也因其无申请人资格而无法提请复议解决,故解决纠纷范围也仅限于权利受侵害的情形。可见,权利被害者复议之权利救济、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功能都仅惠及权利被害者而不及于事实上的利益受害者,凸显的是权利救济目的和功能面向。

2.利害关系者复议

在利害关系者复议中,由于事实上的利益受害者也可请求复议救济,因而权利救济功能辐射范围更宽;由于事实上的利益受侵害者有权申请复议,这增加了行政行为被提请复议监督的可能性,因而内部监督范围也更广;相应地,公民因行政行为侵害其事实上的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也可以提请复议解决,故解决纠纷范围也更广。可见,利害关系者复议之三大功能已辐射至利益受侵害者而不仅限于权利被害者。只是由于“利益”本身是个内涵不断发展、外延十分宽泛的概念,法律允许利益受侵害者申请复议的目的指向此时就不再仅仅是救济个人权利或利益,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故,利害关系者复议更突显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之目的与功能面向。尽管利害关系者复议允许公民在泛泛地指出对复议申请享有利益时(哪怕只是事实上利益)就给予复议救济,最全面地回应了权利救济之目的,但因要求该利益必须是复议申请人自己的利益,而不能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故对于那些与个人利益无涉却损害了公共利益的不法行政行为,则会因没有合格申请人提起公益复议而无法对其进行复议监督,故利害关系者行政复议之监督功能仍有限。此外,对于那些关心公益者因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而产生的不满,也因其非合格的复议申请人,这类行政纠纷也无法被提请行政复议解决,故解决纠纷范围还是有限的。(www.xing528.com)

3.民众复议

在民众复议中,因公民不仅可以为自己的利益申请复议救济,还可以为公共利益将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监督,将相关行政纠纷纳入复议渠道解决,故民众复议的权利救济范围、监督行政和解决纠纷之范围最广、功能最强。只是因民众复议更为宽泛地允许民众将不法行政行为提请复议,其目的指向已完全是监督行政和化解纠纷,个人权益之救济只是作为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之附带效果,即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目的面向已经完全覆盖了权利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从权利被害者复议到利害关系者复议再到民众复议,随着复议申请资格标准的放宽,行政复议之权利救济、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功能依次增强,而行政复议目的面向与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即,权利被害者复议的三大功能限于公民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权利救济目的面向更为凸出;利害关系者复议的三大功能扩展到个人利益受侵害的情形,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目的面向更为凸出;而民众复议的三大功能扩展到全面保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内部监督和纠纷解决目的面向完全覆盖了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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