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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流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行政复议所针对的行政纠纷与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关联。④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与正义。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规则的制定要体现行政相对方便于获得行政救济。《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款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这表明行政复议还存在一个原则,即合理性原则。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流程

1)行政复议的性质

城乡规划是一项广泛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工作。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的权益,由此产生了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纠纷。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国家通过《行政复议法》和《城乡规划法》赋予相关的行政机关行使受理并审查来自公民、法人或者是相关组织的申诉的权力。这种由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不当行为的制度就是城乡规划的行政复议。城乡规划的行政复议是指做出行政行为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复查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并做出行政决定的法律制度。它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种机制。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灵活、快速纠错的特点。行政复议不仅可以解决行政纠纷,还可以从行政纠纷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根据胡建淼(2012)的研究可知,行政复议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价值:①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廉价的权利救济;②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并提高行政效率;③对行政争议起到一种过滤的作用,减轻司法负担。但是,行政复议也有自身的缺陷,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的自我纠错机制,快速、便捷的特点造成了其在客观性、中立性方面不如司法救济。

2)行政复议的特征

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复议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①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在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以后。②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虽然,行政机关可以对抽象的行政行为做出附带审查,但是行政相对方提出的复议对象只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③行政复议所针对的行政纠纷与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关联。行政复议所针对的是行政纠纷,其他的纠纷不是行政复议解决的范畴。④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可以对合理性进行审查。(www.xing528.com)

当然,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的争议都要被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提出了四类不作为行政复议的范畴:①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合;②对举报、控告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举报、控告的相关规定表达诉求;③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④人民法院已受理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该条规定提出了行政复议必须遵循的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它要求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程序、依据和决定必须合法。②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与正义。③公开原则。行政复议必须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避免行政权力的恣意和任性。④及时原则。这是行政效能的体现,复议机关应当按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的审理。⑤便民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规则的制定要体现行政相对方便于获得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款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这表明行政复议还存在一个原则,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确定该行政行为违法。除了合理性原则,行政复议还存在书面审查原则。为了追求行政效率,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不一定经过开庭审理就可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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