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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破产申请与受理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经济法: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它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最初步骤。只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程序才能开始;只要当事人没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就不能主动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在我国,破产程序必须经过破产申请,不经过破产申请,破产程序不可能进行,因此破产申请不可逾越,也不能被省略和忽视。

(二)《破产法》各程序之间的联系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无力偿债的企业可以适用的债务清理程序有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在债权人申请或债务人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程序提出申请。按破产清算受理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宣告前,可以经有申请权的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转为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按重整或者和解受理的案件,在具备法定原因时,也可以经人民法院裁定,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三)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行使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2.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债务人申请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该破产申请书所载明事项与债权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书相同。此外,债务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提交上述文件,必须做到真实、充分。

(五)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

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续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进入待清算状态或实施清算的过程。在此期间,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着资不抵债的事实,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六)破产申请的撤回

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能否撤回?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前的法院许可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程序尚未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但是,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则不得撤回申请。对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前提出的撤回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二、受理

(一)破产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为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审查的必经程序。

(二)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日的审理期。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

因为不存在异议期问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即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做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www.xing528.com)

(三)受理的程序

1.审查

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首先,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其次,债务人是否是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再次,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最后,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

形式审查中,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令申请人补正。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就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自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第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第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则应裁定不受理,该裁定应当自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受理后到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发布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定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无效是绝对无效,即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的无效。个别清偿无效情况下,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返还因个别清偿所得财产利益的义务。以下情形,不构成《破产法》第16条禁止的个别清偿: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

2.对管理人为给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管理人还可以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受领返还后,对给付义务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对于下列合同有选择权:双务合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双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下列行为不属于管理人选择权的范围: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延长选择权的行使时间或者指定选择权的行使条件;在决定继续履行时修改或增加合同条款;在决定继续履行时剥夺相对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第2款享有的请求担保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解除权;在解除合同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管理人的此类行为,未经相对人同意,不发生行使选择权的效力。此时管理人视为未曾行使选择权,相对人有权行使催告权和解除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事先以约定条款加以排除或限制。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程序,是指对非依破产程序所生成的法律文书的个别执行程序。

5.民事诉讼和仲裁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和仲裁继续进行。

6.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包括对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和由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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