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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程序及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认为自己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程序及要求

一、破产的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破产原因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实施破产宣告的根据,属于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因缺乏偿债能力,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持续地不能偿还的客观情况;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体而言是指扭亏无望,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以外,在破产原因中更为严格的标准。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开始的唯一动因,也是法院启动破产程序的绝对要件。申请人不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另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认为自己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 破产的受理(www.xing528.com)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 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级别管辖

《企业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根据破产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部门的级别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 (含本级) 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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