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和申请事项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的申请人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还包括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针对金融机构)。
《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法》第70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申请事项
破产申请的事项包括三项: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申请事项的主体不同:
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重整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和解的申请主体只有债务人。
(三)破产申请提交的文件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等。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和效力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https://www.xing528.com)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内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裁定。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破产受理的效力
破产案件一旦被受理后,会产生以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共益债务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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