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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及递交方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的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启动程序,它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意思表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19、20条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及递交方式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启动程序,它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期限和方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必须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和复议要求;(4)必须是属于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必须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6)必须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7)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如果相对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规定的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可见,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是60天,关于这一期限的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该15条规定的期限有:(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如果是对行政主体不予行政许可的争议、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争议或者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行政给付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如果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www.xing528.com)

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是指行政相对人表达其复议意愿的具体表现形式。

1.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19、20条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3.申请时应提供的证明。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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