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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禁止自行收集证据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搜集证据。

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禁止自行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做出复议决定。

1.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即一种依申请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监督,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www.xing528.com)

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搜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做出复议决定,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决定的种类主要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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