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禁止证据的概念和分类研究

禁止证据的概念和分类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法律对警察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犯罪义务进行了限制,其中之一就是证据禁止。其大概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据提出之禁止,另一类是证据使用之禁止。德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非法的禁止直接作出了规定。作为证据禁止第二类的是证据使用之禁止。合法获取的证据被法庭禁止是德国证据禁止制度的一大特色。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色,德国证据禁止制度才会被宪法学家们津津乐道,因为这种特殊的证据禁止制度是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

禁止证据的概念和分类研究

德国法律警察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犯罪义务进行了限制,其中之一就是证据禁止。在德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据禁止是对证据证明活动的限制,也是对刑事被告人权利进行救济的一种制度。其大概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据提出之禁止,另一类是证据使用之禁止。前一类证据禁止是关于证据如何产生的限制。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的产生上存在诸多限制,比如某些证据的取得必须是由特定的主体才能够获得,如果是非特定主体获得的,则成立证据提出之禁止。再比如有一些材料是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的,如被注销的犯罪前科的记录等。其约束的是警察以及检察官的侦查活动,当然,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因此,在法官调查证据的情形下,也要受该证据禁止的限制。证据提出之禁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材料的禁止。证明材料的禁止是指一定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利用。[86]根据德国法律,某些种类的证据被排除在可收集的范围之外。例如依据《联邦公务员法》第61条以下以及《公务人员补充法》第39条规定,当未核准公务员陈述证言时,不得在法院施行讯问时陈述国家或公家的秘密。再如法官评议的内容也不能被当作证据介绍等。第二,证明对象的禁止。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第52条至第55条以及第81条c款中对证物禁止的规定进行了列举,这些规定将有权拒绝作证或被施以身体检查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以排除。第三,证明非法的禁止。德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非法的禁止直接作出了规定。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款规定,在询问过程中禁止使用暴力、欺骗或威胁的手段。除了直接规定外,更多的是立法用非直接的方式描述什么是收集证据的违法方法,如:收集某些证据要得到法律规定机关的授权,或具有相应的执照等。第四,证据命令的禁止,有学者称为相对性的证据禁止。[87]该种禁止规定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81条a款中,根据该规定,只有医生才能对身体进行取血验证,并且需要由法官命令才能做。这说明刑事程序中的一些命令只能由特定的人作出。除此款之外,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第98条、100条、105条以及111条的两款都对该种禁止内容作了规定。

作为证据禁止第二类的是证据使用之禁止。所谓“证据使用之禁止”,大体相当于英美法中的证据排除,这种禁止的适用主体就是法官,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特定的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的制度。[88]德国的证据禁止与美国存在一些区别。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是以侵犯宪法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权利所获取的证据,很明显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德国,法官排除在法庭之外的证据并不仅仅限于非法取得。合法获取的证据被法庭禁止是德国证据禁止制度的一大特色。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色,德国证据禁止制度才会被宪法学家们津津乐道,因为这种特殊的证据禁止制度是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按照法官是否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作出是否禁止使用证据的决定,证据使用之禁止可以分为两类,以下将分别进行介绍。(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