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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主要有:不停止执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

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研究成果

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主体[26]。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地位。当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依据法律规定,由它承担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时,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即具备了被申请人的资格。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如下特征:

第一,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海关行政主体是具有海关监管职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海关监管活动,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海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海关行政活动的当然主体,包括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海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派出的机构很多,如广东分署、上海天津两个特派办、海关办事处、机场海关等。这些派出机构有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责任),有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海关是沈阳海关派出机构,挂牌后就能够独立行使海关相关职权,而其前身原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就不具备独立行使海关相关职权的资格;我国保税物流园区[27]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代为行使,但管委会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管委会只能以当地政府的名义行使管理权限。

第二,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海关行政行为是指海关行政主体在进出关境监管过程中,依法行使海关行政权,对海关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能够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从概念中可以得出:海关行政行为是海关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海关行政行为是海关行政主体行使海关行政权的行为;海关行政行为是依法实施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海关行政行为有很多,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第三,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要成为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了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实施了行政行为外,还具备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等条件。申请人指控是指权利义务受海关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控告认为海关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其控告后通知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时,该行政主体就成为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www.xing528.com)

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主要有:不停止执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

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中的义务主要有:接受海关复议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的义务;按时提出复议书面答复的义务;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义务;遵守正常复议秩序的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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