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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概述及被申请人的限制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教育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定是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概述及被申请人的限制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要了解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首先应搞清什么是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又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管理对象做出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性质的救济活动。教育行政复议又称在教育领域中的行政复议,其含义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的教育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教育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程序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管理领域中的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是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的程序较完备的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原则、范围、管辖、机构、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等问题均做了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还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部分进行赔偿。这些都是其他非诉讼救济(如教育申诉)所不具备的。

2.教育行政复议针对的对象是教育行政争议

所谓“教育行政争议”又称教育行政纠纷,即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教师诉教育行政机关资格授予案件,学校诉行政机关查封其财产案件等。所以,教育行政争议是产生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可以说,无教育行政争议就不存在教育行政复议。同时教育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定是行政机关。所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对于下列行为,均不得提起行政复议:(1)对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法院或检察院的处分、学校的校纪处分、党团组织的纪律处分等均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对行政机关公布法律法规以及解释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3)对行政机关的非行政性行为,如劳动合同行为、民事行为、经济行为等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经济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3.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精神,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教育行政复议实际上是受理教育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做出评价的程序,因为已有各方意见和材料均在案,所以通常采取书面审理。必要时也可进行一些调查了解,但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而非必经程序,只要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就可以直接做出裁决。

4.教育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www.xing528.com)

因为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与学校、教师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不平等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被申请人对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无权自由处分,不能通过协商、妥协,改变原已作出的具有公定力的行政决定。

此外,教育行政复议具有便民、高效的特点。这是由于教育行政管理的高效和快捷要求教育行政复议不能拖延时间,不能将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诉讼司法程序等同视之。另外,教育行政复议是在教育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进行的,因此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特点。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作用

教育行政复议目的在于纠正违法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保护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救济作用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处在管理和支配的位置上,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为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日益扩张的行政权侵害,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置一种类似“平衡器”的救济规则,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创设可使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获得补救,这就是教育行政复议救济作用的体现。

2.监督作用

权力不加监督就会导致滥用,监督制度就会流于形式。教育行政管理也不例外。设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就是允许学校、教师对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由上一级主管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做出复议决定,维持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撤销、变更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讲,这实际上就是接受的过程。与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提起的内部层级监督相比,教育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显得更大一些,更具有效性,更具公正性。

3.效率作用

现代社会要求教育行政管理必须是高效、快捷的。但是高效率的要求并非只是时间的要求,而是以最小的代价或成本提供更多的行政服务。教育行政复议一方面在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保证合法适当的教育行政行为及时得到贯彻,从而体现效率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教育行政复议纠正不适当的教育行政行为,使教育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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