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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期限不超过30日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责令赔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审查被确认为违法并且造成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复议机关应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根据《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分为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驳回决定和责令赔偿决定。

(一)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复议机关所作的维持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发生效力的决定。维持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二)限期履行决定

限期履行决定是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而对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在有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应当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如果没有法定期限的,也应当责令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里履行职责。

(三)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4)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由于以上原因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4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驳回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五)责令赔偿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审查被确认为违法并且造成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复议机关应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赔偿的,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已造成了申请人的实际损害的,就应作出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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