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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请求被拒,政治性显而易见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麦迪逊并未满足他的请求。仅从当事人的身份来看,马伯里案的高度政治性也不言而喻。马伯里被亚当斯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并在亚当斯离任前为参议院所确认。马伯里随即起诉至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发出执行状,强迫国务卿发出委任状。马伯里因而享有对于该职位的法律权利。因此,马伯里对于委任状享有法律权利,国务卿拒绝送达委任状,是对于该权利的侵犯,合众国的法律必须为之提供救济。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请求被拒,政治性显而易见

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马伯里案的事实并不复杂。原告威廉·马伯里 (William Marbury) 被即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提名为华盛顿地区的治安法官 (任期五年),并在亚当斯执政的最后几天内得到了参议院的确认。但他的委任状因为总统换届的混乱而未寄送出去,因此他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James Madi⁃son) 将委任状寄送给他。麦迪逊并未满足他的请求。马伯里因此向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发出执行状 (writ of mandamus),强制麦迪逊发送委任状。

仅从当事人的身份来看,马伯里案的高度政治性也不言而喻。原告是前任总统任命的法官;被告是新任的国务卿。他们都是政治人物。实际上,马伯里案诞生于美国建国后的第一次重大的政治危机之中,并且是这一危机的延续。这场政治危机源于1800年总统大选。在这次大选中,《美国宪法》 的制定者所设想的政治体制开始受到挑战,其所设定的总统选举制度也开始显现出漏洞。一方面,《联邦党人文集》 中所担心的并试图通过大国共和制来避免的党争出现了。[8]建国时期的政治精英开始分化成联邦党人和民主共和党人。政党成为了总统选举中的主要力量。对于联邦党人而言,杰斐逊式的平民民主制与联邦党人所设想的代议贵族制相冲突;杰斐逊的法国式政治信仰与联邦党人的英国作派相冲突。[9]

另一方面,1787年 《美国宪法》 关于总统选举制度的规定也在现实运作中显示出了漏洞。在1800 年大选之时,联邦党人亚当斯仍是美国总统,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是副总统。有四个人参加了此次总统选举:杰斐逊、伯尔 (Aaron Burr)、亚当斯和平克尼(Charles Pinckney)。按 《宪法》 第二条规定,每位总统选举人 (e⁃lectors) 投下两张总统选票;得票最高的总统候选人当选总统,得票次高者为副总统。民主共和党原计划让一名选举人将手中一票弃权,只投一票给杰斐逊,以使杰斐逊比伯尔多得一票,这样就可以使他们分别成为总统与副总统。但实际上,所有选举人都投下了两张选票,导致两人同获73张选举人票。《宪法》 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让众议院从二人中选出总统。但当时的众议院由与民主共和党对立的联邦党控制;联邦党议员大多不愿选择杰斐逊,而宁愿推举伯尔,甚至想将马歇尔推上总统的位置。因此,众议院投票陷入僵局:35轮投票之后仍然未能选出总统。在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游说下,在第36 轮投票中,部分联邦党人改变了主意,才将杰斐逊选为总统。这个过程中险象环生: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的民主共和党州长们试图发动民兵开进首都华盛顿“勤王”,帮助杰斐逊挫败联邦党人的阴谋;联邦党人则有号召马萨诸塞州民兵前往华盛顿的呼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差点成为了兵争总统的香蕉共和国 (banana republic),如同20 世纪民主化之后的一些拉美国家一样。[10]

最终,联邦党在1800 年总统选举中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当选总统的杰斐逊开始试图进一步掌控国会。失势的联邦党人在最后关头押宝在司法系统,试图将党人安插进各级法院,以继续与民主共和党人进行斗争。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任命原国务卿马歇尔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月4日,马歇尔宣誓就职,但仍继续履行国务卿职责。2月13日,联邦党人掌控的国会通过1801年 《司法法》 (The Judiciary Act),创设了16个新的中间法院的职位;亚当斯随即任命了这些法官。2 月27 日,国会通过了 《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规定总统可以任命不特定数目的治安法官。亚当斯任命了45 名治安法官,并得到了国会的确认。马伯里被亚当斯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并在亚当斯离任前为参议院所确认。但亚当斯签署的委任状并未寄出。3月4日,杰斐逊就职,之后就采取措施针对联邦党人,命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不发出亚当斯任命法官的委任状。马伯里随即起诉至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发出执行状,强迫国务卿发出委任状。

主审该案的马歇尔大法官代表法院发表了意见。马伯里案的判词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按照马歇尔的行文顺序,三个部分分别回答三个问题:一是马伯里是否对其他所要求的委任状享有权利?二是如果他有这个权利,且此项权利受到侵犯,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三是如果法律确实为他提供了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手段是否指最高法院下达颁发委任状的强制令 (mandamus)?马歇尔大法官在第三部分提出了著名的司法审查权,即法院审查国会立法的权力。但在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当中,总统和行政机关是主角。(www.xing528.com)

马歇尔撰写的判词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马伯里的确对于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享有法律权利。马伯里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总统的任命。首先,1801年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法案创设了华盛顿县治安法官的职位。其次,总统 (即亚当斯) 根据 《宪法》 规定的任命权,经过提名、任命和委任三个环节,将马伯里这个人填充到上述职位当中。当总统签署最终的委任状时,任命即告生效。在提名和任命的环节,总统具有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但一旦签署委任状,总统就不能随意更改任命。任命在委任状签署之后变成被任命人的一项法律权利。马伯里因而享有对于该职位的法律权利。委任状即任命的最终环节,也是任命本身的公开证据。马伯里当然对于委任状享有权利。委任状是否已经送达被任命人,并不影响该权利的法律效力。“委任状的送达,是一项由便利性而非法律指导的实践。”[11]

判词对第二个问题也作出了肯定性的回答。马歇尔撰写的判决意见掷地有声地表明:“公民自由的真正本质必定在于,不论何时受到侵害,每个个人都有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就是提供那种保护。”[12]总统通过签署委任状将马伯里委任到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的职位上;国务卿随即按照法律规定加盖合众国国玺,是对于总统签署的决定性证据,也是任命宣告完成的决定性证据。因此,马伯里对于委任状享有法律权利,国务卿拒绝送达委任状,是对于该权利的侵犯,合众国的法律必须为之提供救济。国务卿依照总统的命令拒绝发送委任状,不是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政治行为,而是一种对于法律权利的侵犯。法院有权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对权利的侵害提供救济。

但判词对于第三个问题作了否定性的回答。马歇尔撰写的意见宣布,马伯里诚然可以在司法系统寻求救济,但却不是在最高法院。因为,虽然国会通过的1801 年 《司法法》 第13 条授予了最高法院发出执行状 (mandamus) 的权力,但是 《宪法》 却只规定了最高法院上诉审的权力,而发布强制令的权力属于初审的范围。根据成文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与 《宪法》 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因此,1801 年 《司法法》第13条违宪。最高法院因此不能发出强制令;马伯里无法从最高法院这里寻求救济。以马歇尔领衔的最高法院最终肯定了马伯里的权利,但并没有帮助他实现该权利;它没有采取法律措施对该权利受到的损害提供救济。通读判词英文全文,关于国会立法的司法审查仅仅是5页的长度 (即第153-176 页),而对于总统权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却占据了22 页的篇幅 (即第176-180页)。

通读马歇尔的判词,读者看不到政治纠纷或者政治斗争的影子,庭外的紧张激烈甚至剑拔弩张,在马歇尔的笔下被描绘和展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侵犯及其救济程序。判词里只字不提杰斐逊如何在政治上打击联邦党人,而只是说总统在进行任何一项决策时须要尊重既有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是说马歇尔不知道当时的政治斗争;而只是说他用另外一种方式展现了政治事件,实际是用另一种文学方式进行了描述,同时也对事件进行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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