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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在法院外调解和法院内和解中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解读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外调解和法院内和解都是非公开的。[56]根据德国《调解法》第4条的规定,私人调解员和参与调解程序的所有人都有义务对所有在程序中获得的信息保密。但是,在有必要实施或者执行调解程序中达成的协议时,则不存在保密义务。此外,当案件事实因为众所周知或者无关紧要从而没有保密的必要时,同样不存在保密义务。至于德国《调解法》第4条是否适用于和解法官,仍属于未决问题。

保密性在法院外调解和法院内和解中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解读

法院外调解(德国《调解法》第1条第1款)和法院内和解(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都是非公开的。[54]调解的参与人只包括调解员、争议双方或者其负责人。包括法律顾问在内的第三人,都只有在所有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调解程序。[55]

法院内调解则有所不同。在律师强制代理制下,律师也将陪同其当事人参加调解程序。不过,如果在达成诉讼和解之前,当事人不实施任何诉讼行为,那么他也可以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参加调解程序。[56]

根据德国《调解法》第4条的规定,私人调解员和参与调解程序的所有人都有义务对所有在程序中获得的信息保密。但是,在有必要实施或者执行调解程序中达成的协议时,则不存在保密义务。在基于公共政策上更重要的原因,有必要开示信息时,特别是涉及对儿童健康威胁的排除或者是为了避免对某人身体或精神上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保密义务。此外,当案件事实因为众所周知或者无关紧要从而没有保密的必要时,同样不存在保密义务。(www.xing528.com)

上述规定仅涉及调解员及其员工,而不包括当事人及其律师或者其他被准许参加调解程序的第三人。就此而言,当事人应该特别约定调解的保密性[57],否则任意一方随后将有权使用在调解中获取的所有信息。至于德国《调解法》第4条是否适用于和解法官,仍属于未决问题。一部分观点持否定态度,并且主张该规则仅适用于消亡的法院内调解员。[58]其他观点则持肯定态度,因为上述规定并非指向特定职业,而是指向某种任务。[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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