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侵权行为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侵权行为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新加坡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构成需要有以下要件:专利权有效;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侵权人实施了该专利;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行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该原则类似于等同原则,作用于在发明基础上进行表面、非实质性地改变的专利侵权行为,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仍然是认定专利侵权的关键。对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持否定态度,但不排除被控侵权行为人以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侵权行为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新加坡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一个人侵犯发明专利仅是指,在该专利有效时,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新加坡实施了与发明有关的下列行为:①该发明是产品的,制造、转让、许诺转让、使用或进口该产品,或不论是否为了转让而保存该产品;②该发明是方法的,在明知或一般人理应知道的情况下未经所有人同意在新加坡使用或许诺他人使用该方法;转让、许诺转让、使用或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或为转让或其他而保存那些产品。

根据新加坡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构成需要有以下要件:专利权有效;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侵权人实施了该专利;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行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二)侵权判定原则

新加坡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但从其《法律适用法》和现行专利法的蓝本,以及专利制度构建时对英国专利制度和香港专利条例的借鉴和移植,可以找到一些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1)发明精髓原则。该原则将省略了部分特征或采取了等同物替换的被控侵权物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原则类似于等同原则,作用于在发明基础上进行表面、非实质性地改变的专利侵权行为,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仍然是认定专利侵权的关键。(www.xing528.com)

(2)改劣发明原则。受控侵权物将被侵权的专利技术中某个必要技术特征替换为一个能够基本实现专利功能的现有技术,从而造成该发明在某种程度上的功能性变劣,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弱化了生效专利的技术效果。该原则争议较大,英国与中国都认为改劣发明不构成专利侵权。

(3)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对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持否定态度,但不排除被控侵权行为人以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4)多余指定原则。衡量该项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并推定撰写人在权利要求中加进该技术特征的用意。该原则主要考虑三个方面: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区别于权利要求的变更,对于发明的工作方式是不是有实质性影响;若没有实质性影响,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区别于权利要求的这种变更,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若这种变更是显而易见的话,则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可以从专利说明书中看出,撰写权利要求的人当时的意图明显是要把这种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5)特意排除原则。采用“目的解释法”,以使保护范围扩大到权利要求内容的字面含义之外。该原则受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没有全部落入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范围时,需要确定从权利要求书文义来看,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专利权人将与权利要求字面意思完全一致才构成发明;如果是肯定的,则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包括变换物;反之,则表明专利权人不仅将其权利范围局限在权利要求书上的文字记载,在与字面意思雷同的提喻性描述或转喻性描述上也同样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