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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的相关讨论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权利主体越南发明或工业设计的权利主体包括拥有工业产权客体的组织和个人、受让工业产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作者。共同所有人依法行使共同所有权。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许可权、处置权。

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的相关讨论

(一)权利主体

越南发明或工业设计的权利主体包括拥有工业产权客体的组织和个人(即发明或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受让工业产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作者。(越南第103/2006/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

发明或工业设计的所有人是指被相关机构以各自的工业产权客体授予保护主题的组织或个人。(知识产权法第122条)

一件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保护主题被共同授予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的,其工业产权应当由这些组织或个人共同所有。共同所有人依法行使共同所有权。(越南第103/2006/ND-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

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作者是指亲自创造这些工业产权客体的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造工业产权客体的,属于共同作者。

(二)权利内容

1.作者的权利

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作者,即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对其创造的工业产权的精神权和财产权。

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包括: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登记证书中以作者身份提名的权利;在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被公开或出台的文件中被确认为作者的权利。

作者享有的财产权是指接受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所有人有义务向它们的作者支付报酬,该报酬的最低标准为所有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所获利润金额的10%,或所有人在转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所得总金额的15%。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由至少一个作者共同创造时,该报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共同作者,由共同作者协商分割。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义务存在于这些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整个保护期中。(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5条)

2.所有者的权利

发明或工业设计客体的所有人享有下列财产权利:

(1)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发明或工业设计客体的权利;

(2)阻止他人使用发明或工业设计客体的权利;

(3)处置发明或工业设计客体的权利。(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3条)

专利的使用是指实施下列行为:

(1)制造受保护产品;(www.xing528.com)

(2)应用受保护工艺;

(3)利用受保护产品本身或以受保护工艺生产产品;

(4)为受保护产品或受保护工艺生产的产品的流通而进行的流转、宣传、供应、采购;

(5)进口受保护产品或受保护工艺生产的产品。

工业设计的使用是指实施下列行为:(1)制造带有体现受保护工业设计外观的产品;(2)为带有体现受保护工业设计外观的产品的流通而进行的流转、宣传、供应、采购;(3)进口工业设计产品。(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条)

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许可权、处置权(包括转让、继承、赠与权等)。

3.临时性权利

发明或工业设计的登记申请人知道该发明或工业设计正被没有优先使用权的第三人用于商业目的,申请人可以书面通知其申请的使用者,明确说明申请日或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的公开日,以便后者终止或继续该使用。

被通知的人继续使用该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一旦被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技术、工业设计,该发明或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就有权要求使用者支付相当于该发明或工业设计在相关使用范围或期间内的许可价格的赔偿。(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1条)

(三)权利限制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发明或工业设计客体的所有人,以及被授权使用的组织和个人,均有权阻止他人使用该工业产权客体,但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形除外:

(1)为个人需要服务或非商业目的使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或为评估、分析、研究、教学、测试、产品试制或信息采集目的而办理产品申请转让、进口或流转手续的;

(2)流转、进口、利用已经被依法供应在市场(包括海外市场)上的产品实体的行为,即权利用尽;

(3)为了维护运输途中或暂时停留在越南境内的外交手段的操作目的使用发明或工业设计的行为,即临时过境使用;

(4)享有优先使用权的人依据规定使用发明或工业设计的行为,即先用权;

(5)被相关国家机构授权的人使用发明的行为。(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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