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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创新与保护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利害关系人或公诉人可向法院提交撤销无效专利的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创新与保护

56.如果一项工业(包括手工业)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则可根据本法获得专利

57.下列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

(1)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已在国内公知公用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已公开出现在国内外的文件或出版物中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已根据第65条或第28条规定予以公布的;

(4)同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的外观设计极为相似,系模仿他人的外观设计的。

58.下列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申请条件:

(1)违背公共秩序道德的外观设计;

(2)王室法令规定的外观设计。

59.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及程序。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

(1)该外观设计的设计图;

(2)注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3)清晰、简明的权利要求;(www.xing528.com)

(4)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0.一件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应仅用于一种产品。

产品列表须由部长规定并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

60.2.申请人符合第14条规定,并已在国外为其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如果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的6个月内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则可将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国内申请专利的日期。

61.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根据第65条及第28条予以公布,但并未进行登记及授予专利的,如果不符合第56条、第57条或第65条、第10条、第11条及第14条的规定,则局长须驳回该申请。主管人员须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及第65条、第31条中的异议方,并在申请提交地将此决定进行公示。

局长驳回申请后,如果有人根据第65条及第31条提出异议,则局长须按照第65条及第32条规定对此进行审查。

6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从在国内提出申请之日算起,有效期为10年。

法庭根据第65条、第16条或第74条处理诉讼的时间不应计入专利期限。

62.2.授予专利前,除非发生以下情况,否则其他违反第63条规定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若此行为涉及第65条及第28条中已公布的未决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且行为实施人得知该外观设计正在申请专利、或从书面文件得知该外观设计已经申请专利后仍有侵权行为的,则申请人有权向侵权人提出索赔。申请人须在获得专利后向法院提出索赔诉讼。

63.除专利权人外,其他人无权在生产产品时使用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或销售、为销售而持有、许诺销售或进口含有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但可以出于学习或研究目的而使用该外观设计。

64.凡专利的授予不符合第56条、第58条、第65条以及第10条、第11条、第14条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

任何人可对一件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其利害关系人或公诉人可向法院提交撤销无效专利的请求。

65.第二章中涉及发明专利的相关条款,即第10条至第16条、第19条至第22条、第27条至第29条、第31条至第34条、第37条至第44条和第53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章中的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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