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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合同优化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0A.本部分的申请这部分仅适用于:专利产品供应合同;实施专利发明的许可;在1995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08年专利法第3条生效之前签订或授权的与那些供应或许可有关的合同。第款中的“专利产品”和“专利发明”分别包括作为专利申请主题的产品和发明,并且适用于在签订合同或授权许可后授权或保护的产品或发明的相关专利,在那之前提出的申请也在那时生效。

专利产品合同优化解决方案

50A.本部分的申请

这部分仅适用于:

(a)专利产品供应合同;

(b)实施专利发明的许可;

(c)在1995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08年专利法第3条生效之前签订或授权的与那些供应或许可有关的合同。

51.某些限制性条件的废除

(1)依据本条款规定,专利产品供应合同或实施专利发明的许可或与那些供应或许可有关的合同的期限或条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无效:

(a)就供应合同而言,要求对方从供应者或其代理人那里购买或禁止他从特定人那里购买,或禁止他从供应者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地方购买专利产品以外的任何东西;

(b)就实施专利发明的许可而言,要求被许可人从许可人或其代理人那里购买,或禁止他从特定人那里购买或禁止他从许可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地方购买专利发明或(如果它是工艺)该工艺的直接产品或利用该工艺制得的产品以外的东西;

(c)在上述任一情况下,禁止被供应者或被许可人使用不是供应者或许可人或其代理人供应的物品(无论是否是专利产品),或禁止使用不是他们所有的专利工艺,或限制被供应者或被许可人使用此类物品或工艺。

(2)在处理专利侵权时,它应当作为证明专利侵权时与专利有关的合同已经生效或经原告同意或已获得他的同意或许可以及包含两种情况的条件或期限依照本条无效。

(3)合同或许可的条件或期限不得依据本条无效,如果:(www.xing528.com)

(a)在订立合同或授权许可时,供应者或许可人愿意在合同或许可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被供应者或被许可人供应产品,或授权许可来实施该发明,并且不存在第(1)款提到的条件或期限;

(b)受供应方或被许可人有权依据合同或许可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自己遵守合同条件或期限的责任,并作出赔偿(对于供应合同可对其剩余期限或条件一次付清或分期付,对于许可则赔偿声誉期限或条件的使用费),这类费用可由部长委任的仲裁员裁定。

(4)如果在诉讼中声称合同或许可的条件或期限依据本条无效,则应当由供应方或许可人证明那些事项规定在本条第(3)款的(a)项中。

(5)依据本条,合同或许可的条件或期限不得因禁止他人出售除特定人供应以外的商品而无效,或就使用专利产品的许可或出租合同而言,不得以委托人或许可人或其代理人保留供应专利产品需要的新零件以维修的权利而无效。

52.特定合同部分的限定

(1)供应专利产品的合同或实施专利发明的许可,或与此类供应或许可有关的合同,可在产品或发明在签订合同或授权许可时赖以保护的全部专利停止生效以后,虽然在合同或许可或其他合同中有相反规定(某种范围),且只限于与产品或发明有关的合同或许可,任何一方可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第(1)款中的“专利产品”和“专利发明”分别包括作为专利申请主题的产品和发明,并且适用于在签订合同或授权许可后授权或保护的产品或发明的相关专利,在那之前提出的申请也在那时生效。

如果第(1)款中的合同或许可的任何一方依据本款提出请求,法院受理后发现有关专利已失效,要求请求人继续遵守合同或许可的全部条款不公平时,法院在全面考虑后可修改相应条款以公平对待双方。

(3)在不损害其他恢复权利的条件下,不得依据第(1)款授权他人依据分期付款购买法(125章)中的分期付款协议恢复所有权。

(4)本条不得违反与合同的无效,合同或许可可实行部分的权利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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