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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登记处长可免责并收取低额费用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3.违法行为的构成登记处长或其书面授权的人依据本法可以,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内,同意对罪犯不予起诉或惩处,但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收取2000新加坡元以下的费用。

违法行为登记处长可免责并收取低额费用

98.伪造登记

如果有人登记时在登记簿上造假或使他人造假,或者在登记时提交虚假的复制品或副本,或制作假冒证据,即视为犯罪并且应当被判处5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12个月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

99.假冒专利

(1)如果有人虚假表示他有偿转让的东西是专利产品,依据本条的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10 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判处12个月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

(2)依据第(1)款规定,有偿转让的物品上标有、刻有、印有或以其他方式附有“专利”或“获准专利”等字样或存在以明示或暗示该物品为专利产品的东西的,应当视为专利产品。

(3)第(1)款不适用于一件产品被授权专利后,该方法已经过期或已被撤销并且在给予被告采取措施确定该陈述没有作出或不会出现的合理期限届满前作出的陈述的情况。

(4)在按本条对违法起诉时,被告辩护时应当能证明他已为防止违法作了适当的努力。

100.假冒已申请专利

(1)如果有人声称有偿转让的物品已被他申请专利且:

(a)没有提出过此类申请;

(b)此类申请已被拒绝、撤回或视为放弃;

依据本条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10 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处12个月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

(2)第(1)款(b)项不适用于申请被拒绝、撤回或视为放弃后使其采取措施确定该陈述没有作出或不会被作出的合理期限届满前作出陈述的情况。

(3)依据第(1)款规定,有偿转让的物品上标有、刻有、印有或以其他方式附有“专利”或“获准专利”等字样或存在以明示或暗示该物品为专利产品的东西的,应当视为专利产品。

(4)在依据本条对违法提起的诉讼中,被告抗辩时应当证明他曾努力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www.xing528.com)

101.滥用专利登记处名义

如果有人在他的经营场所,或发出的文件中,或在其他情况下,使用“专利登记处”或其他字样表明他的经营场所是专利局或与专利登记处有隶属关系的,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5 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处12个月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

102.公司和合伙人违法

(1)法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法被证明是由于法人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或具有某种能力的专业人员的同意、默许或疏忽所致,则他们和该法人都应当对此违法行为负责,应当被控告并受到相应惩处。

(2)当法人的事务由其合伙成员管理时,对该成员在执行管理中的行为和失职可适用第(1)款的规定,将其视为该法人的董事。

(3)依据本法对合伙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合伙人的名义提起;但不得违反第(5)款关于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4)在诉讼中因定罪而判处合伙企业的处罚应当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支付。

(5)合伙企业依据本法被认定为有罪的,除了被证明有疏忽行为或者曾试图阻止违法行为的合伙人外,每一位合伙人都要被定罪,被起诉并接受相应处罚。

103.违法行为的构成

(1)登记处长或其书面授权的人依据本法可以,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内,同意对罪犯不予起诉或惩处,但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收取2 000新加坡元以下的费用。

(2)专利局可经部长批准,制定限制和解违法行为的条款。

(3)收到该款项后,不应当再追究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人。

(4)依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款项应当纳入到专利局的资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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