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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费用规定及期限缴纳方式的规范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13条本法规定的所有费用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与第款所述要求、期限与费用缴纳方式有关的规定,由总统令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总局在法律与人权事务部部长及财政部部长授权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规,可以利用由第款所述的费用得来的收入。第114条第一年年费应当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一年内缴纳。从第十八年开始未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该相关专利自相应年份缴纳年费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无效。

知识产权费用规定及期限缴纳方式的规范

第113条

(1)本法规定的所有费用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与第(1)款所述要求、期限与费用缴纳方式有关的规定,由总统令进一步规范。

(3)知识产权总局在法律与人权事务部部长及财政部部长授权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规,可以利用由第(1)款所述的费用得来的收入。

第114条

(1)第一年年费应当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一年内缴纳。

(2)专利权仍然有效的前提下,以后的年费最晚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之日的同一日或者该相关许可登记之日缴纳。

(3)第(1)款所述年费的缴纳自专利申请的第一年起算。

第115条(www.xing528.com)

(1)连续三年未缴纳第18条和第114条规定的年费的,该相关专利自第三年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无效。

(2)从第十八年开始未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该相关专利自相应年份缴纳年费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无效。

(3)基于第(1)款所述原因撤销专利权的,应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116条

(1)除第114条第(3)款和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之外,迟于本法规定的时间缴纳年费的,每个月还应当缴纳当年年费的2.5%的附加费

(2)第(1)款所述迟延缴纳年费的,知识产权总局应当自规定的时间节点经过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权人

(3)个人未收到第(2)款所述通知书的,不影响第(1)款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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