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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和审查要求探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公开后,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查阅提交专利局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规则第804条公开后的申请所授予的权利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76条,申请人应享有专利权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对抗未经他的许可而行使根据上述法律第71条授予的就公布的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有关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人,犹如已经为该发明授予专利一样。

公开和审查要求探析

规则第800条 申请的公开

(a)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届满后,申请书应与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制定或代表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检索文件一起公开在专利局公报上,该检索文件引用反映现有技术的任何文件。

(b)如果在为公开所做技术准备结束之前,申请最终被拒绝或撤回或视为撤回,则该申请将不会公开。

(c)将要公开的申请应包含著录事项、提交的附图和摘要。

(d)知识产权局应将有关申请公布的日期和其他信息通知申请人,并提醒其注意申请实质审查请求必须提交的期限。

(e)如果知识产权局局长认为有关申请的公布会损害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及利益,则其根据工商行政局局长批准,可禁止或限制申请的公布。(知识产权法典 第44条)

规则第800.1条 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

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前、6个月后,要求提前公开其申请,如果:

(a)申请人向局长提交了书面提前公布请求。

(b)申请人宣誓并附上对申请保密性披露的豁免。

(c)申请人同意在没有检索报告的情况下公开申请

(d)全额支付提前公开所需费用。

规则第801条 公开之前的保密性

未经申请人同意,还未公开的申请以及所有相关文件不应提供查阅。(知识产权法典 第45条)申请公开后,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查阅提交专利局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www.xing528.com)

规则第802条 第三方意见

在该申请公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就本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书面意见,这种意见应通知可能对其提出评论的申请人。知识产权局应须承认该等意见及评论,并载入与其有关的申请的档案内。(知识产权法典 第47条)

规则第803条 实质审查要求

除非根据这些规则,在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书面请求,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法典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并且费用已按时支付,否则该申请应视为撤回。

规则第803.1条

审查请求的撤回不可撤销,且不得批准退还任何费用。(知识产权法典 第48条)

规则第804条 公开后的申请所授予的权利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76条,申请人应享有专利权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对抗未经他的许可而行使根据上述法律第71条授予的就公布的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有关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人,犹如已经为该发明授予专利一样。如果该人具有:

(a)事实上知道他使用的发明是所公开的申请的主题;或者

(b)收到书面通知,告知他所使用的发明是在上述通知中通过其序列号标识的已公开的申请的主题;前提是,直到在已公布的申请授予专利权后,并且在投诉的行为委托后四年内,才可以提起诉讼。(知识产权法典 第46条)

规则第805条 引用和参考

万一引用了国内专利,则必须阐明它们的编号和日期,专利权所有人的姓名和发明种类。如果引用了国外专利,则必须阐明其国籍或国家,编号和日期以及专利所有权人的姓名,并且必须提供必要的其他资料,以使申请人能够识别所引用的专利。在引用外国专利时,如果涉及该专利的一部分,则必须与包含所依赖的部分的特定页面和纸张一致。如果引用了公开的未授权专利,则应提供作者(如果有的话)、标题、日期、相关页数或图版,以及公开发行的地点或能找到其复印件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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