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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申请提交要素及费用缴纳规定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则第1403条实用新型申请的提交日期实用新型申请日应为知识产权局收到以下要素的日期,这些要素为英语或菲律宾语:寻求实用新型注册的明示或暗示;识别申请人身份的信息;以及实用新型说明书和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规则第1404条费用的缴纳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须在申请日后的一个月内全额缴纳申请费和公开费。规则第1410条实用新型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须是书面形式,可以以菲律宾语或英语书写,并以邮寄方式或直接交到专利处。

实用新型申请提交要素及费用缴纳规定

规则第1400条 可注册的实用新型

人类活动领域的问题的任何新的且具有工业实用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以注册。

规则第1401条 不可注册的实用新型

关于专利条例第二部分,规则第202条所规定的“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不可注册的实用新型。

规则第1402条 工业实用性

能够生产并在工业中使用的实用新型具备工业实用性。

规则第1403条 实用新型申请的提交日期

实用新型申请日应为知识产权局收到以下要素的日期,这些要素为英语或菲律宾语:

(a)寻求实用新型注册的明示或暗示;

(b)识别申请人身份的信息;以及

(c)实用新型说明书和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

规则第1403.1条 不完善的申请

关于专利条例第六部分,规则第600.1和规则第600.2条规定的“不完善的申请”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不完善的实用新型申请。

规则第1403.2条 与申请日一致

在专利条例第六部分,规则第601条所规定的“与申请日一致”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规则第1403.3条 延迟提交或缺少的附图

在专利条例第六部分,规则第602条规定的“延迟提交或缺少的附图”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规则第1404条 费用的缴纳

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须在申请日后的一个月内全额缴纳申请费和公开费。

规则第1404.1条 未支付费用的结果

若未在规则第1404条规定期限内全额缴纳所需费用,则申请视为没收。

已没收的申请可以通过申请人在申请没收的通知邮寄日起四个月内为此提交正式的书面请求而恢复。在规定期限内未恢复的已没收申请须在记录中删除并由专利处处置。

规则第1405条 实用新型的注册

知识产权局应接受实用新型的快速注册手续。实用新型的所有申请的注册应无需实质审查,但须缴付所有所需费用,包括缴纳额外的权利要求及公开费用,以及遵守这些规例所列的所有正式规定。

然而,申请人可能希望在强制执行其权利之前根据规则第1901—1903条来要求可注册性报告,以从知识产权局的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裁定中获益。

规则第1406条 实用新型申请的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局须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且在这之后立即将报告转让给申请人。

该申请进行评估须考虑到以下条例所述的形式要求,如:

(a)其中一个为不可注册的实用新型;

(b)为实用新型注册提出请求的内容;

(c)优先权文件,如果有公约优先权的权利要求(即申请号,申请日,优先权申请国);

(d)授权证明,如果申请人不是制造者的话;

(e)转让证书;

(f)所有费用的缴纳(例如额外的权利要求);

(g)申请人的签字;

(h)制造者的身份证明

(i)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摘要的内容;

(j)合乎格式的附图(如有的话)。

规则第1407条 申请人在形式审查报告中的行为

在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期起的两个月内,申请人可以:

(a)修改申请;

(b)自愿撤销申请;

(c)将该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决定修改该申请,专利条例第九部分,规则第911条规定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以及第九部分,规则第912条和第913条规定的“复审、复议及最终驳回”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的申请。

在审查报告邮寄日起两个月内未能对该报告作出回复,会导致该申请的撤回。

规则第1407.1条 需要时的实用新型的工作模型

在专利条例第四部分,规则第419条、第419.1条、第419.2条、第419.3条、第419.4条和第419.5条中规定的关于工作模型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的申请。

规则第1408条 自愿撤回

实用新型的申请可以通过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由申请人本人和登记的受让人(如有的话)签字的撤回书面声明,以及识别该申请来自愿撤回,该申请视为撤回,且所有文件应在专利处的记录中删除。自愿撤回的申请不得恢复,并且将被视为没收。

规则第1409条 最终行为

如果申请人未能对形式审查报告提出完整答复,任何后续的提交给申请人的形式审查报告应为可按这些规例所规定的方式向专利处处长提出上诉的最终行为。

规则第1410条 实用新型申请

实用新型的申请须是书面形式,可以以菲律宾语或英语书写,并以邮寄方式或直接交到专利处。如果知识产权局能为此使用这些设备时,以电子形式或通过网络提交也是合乎礼仪的。所有申请应送交专利处处长。

申请应包含以下几项:

(a)一份按时完成的实用新型注册请求。

(b)包含以下几项的说明书:

(i)名称;

(ii)技术领域;

(iii)实用新型的背景;

(iv)实用新型的概要;(www.xing528.com)

(v)如有的话,附图的几个视图的简要说明;

(vi)详细的说明书。

(c)权利要求。

(d)理解实用新型所需的附图(如有的话)。

(e)披露的摘要。

除了注册的请求,构成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直接提交给专利处的文件须四份副本。

规则第1410.1条 名称

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尽可能简短具体,出现在说明书首页的开头。名称应为技术用语,特别是涉及该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技术用语。所有花哨的名字出现在名称中都是不允许的。

规则第1410.2条 技术领域

与该实用新型有关的技术领域的陈述。该声明应针对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主题。

规则第1410.3条 实用新型的背景

申请人须提供背景技术的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括与要求注册的实用新型相关的现有技术,所有相关技术和已知技术。应尽可能提及具体文件和所提供信息的来源。更重要的是,须详尽地解释申请人的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规则第1410.4条 实用新型的概要

该概要必须以所述技术问题及其技术方案进行充分解释的方式公开本实用新型。也必须阐明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之间在其优势和效益方面的不同。

规则第1410.5条 附图的简要说明

附图的每个视图应简要说明并给出图形编号。

规则第1410.6条 详细的说明

详细的说明必须明确说明制作和使用本实用新型的方式,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践本实用新型;提出所要求保护的精确且准确的实用新型;区分本实用新型与其相关的现有技术;指明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条例第四部分,规则第405条、第406条、第406.1条、第407条、第408条以及第409条所规定的的关于详细说明书的要求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的详细说明。

规则第1410.7条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必须界定寻求注册的实用新型的主题,该权利要求须清晰简明并有说明书的充分支持。

如果该实用新型设计一项改进,则权利要求应具体指出并清楚主张该改进与指示用于限定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所必需的现有技术特征的前序声明。

专利条例第四部分,规则第415条(a)、(b)、(c)款及第416条所列的权利要求的规定,加上适当的修正,也适用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

规则第1410.8条 披露的摘要

摘要以“披露的摘要”为题写在单独的纸上,包含该实用新型披露的最好不多于150字的简明概要,该披露同样包含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该摘要必须以能够清楚理解技术问题,通过实用新型解决该问题的主旨以及该实用新型的主要用途来起草。该实用新型仅提供技术信息。

最好是公开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使得其可以作为在特定技术领域中的检索的有效根据。

规则第1411条 权利要求产生的费用

专利条例第四部分,规则第417条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产生的费用”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产生的费用。

规则第1412条 实用新型的单一性

实用新型的申请中只允许一类独立的权利要求。但是,可以在单一的申请中从属权利要求的合理数量内主张保护本实用新型的特定种类。前提是,这些种类属于这些规章所述的单一法定类别,并包含在一个总的创新构思之中。所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具体种类必须落入一般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规则第1413条 限制要求;分案

实用新型申请中多项实施例的限制或分案,如果该实施例是独立且明显的或无法被视为这些条例中所列的具体种类的话,可以视为是合适的。涵盖限制性实施例的分案申请如果在实用新型申请的未决期间被提交,则应有权享受该主申请的提交日的权益。

专利条例第六部分,规则第604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8条、第610条和第611条所规定的关于限制的要求和程序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的申请。

规则第1413.1条 分案申请的期限

分案申请的期限应为主申请提交日起的七年,并且不得重新确定。

规则第1414条 实用新型申请的公开

实用新型申请应在形式审查之后,注册之前公开在IPO报刊上。但是,如果申请文件符合以下形式要件,则该申请可以在提交之后立即公开:

(a)根据这些条例制定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如有的话);

(b)全额缴纳提交费用和其他所需费用;

(c)如果主张优先权,则提交先前的文件;

(d)遵守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附加的形式要件。

规则第1415条 实用新型注册期限

实用新型的注册应在申请日后的第七年结束时期满,并且不得重新确定。

规则第1416条 撤销实用新型的注册

实用新型注册须根据以下理由来撤销:

(a)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注册资格且不满足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或属于不可注册的实用新型;

(b)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c)未提供理解该实用新型所需的附图;

(d)实用新型注册的所有人不是制作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规则第1417条 发明专利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申请

在授予或驳回发明申请的专利之前的任何时候,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全额支付所需费用后,将其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并与专利申请日一致。一个申请只能转化一次。

在收到申请人通知后,转化为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或更正的申请须作为实用新型申请来处理。

规则第1418条 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转化为发明专利的申请

在授予或驳回实用新型注册之前的任何时间,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在全额支付所需费用后,将其申请转化为专利申请,并与实用新型申请日一致。一份申请只能转化一次。

转化为发明专利注册的申请或更正的申请须在收到申请人告知后,作为发明专利申请来处理。

规则第1419条 公开的专利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

在将公开的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之后,任何人可以在从通知相关群体转换的日期起一个月内提交关于实用新型可注册性的书面不利信息。经转换的申请须按照这些条例服从不利资料的法律程序。

规则第1420条 反对提交平行申请的禁止性法规

专利条例第九部分,规则第915条所规定的“反对提交平行申请的禁止性法规”,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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