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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消息的潜在负面影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专利处处长驳回或否定了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注册,则申请人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1条b款和这些条例的第十三部分,就该决定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起上诉。如果专利处处长允许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注册,则任一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09.4条针对实用新型和第120条针对工业设计的条款以及双方法律程序条例,向专利处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交撤销请求,不允许就专利处处长授权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决定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上诉。

不良消息的潜在负面影响

规则第1700条 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申请的群体意见

为了注册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透明度以及注册的外观设计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质量,在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申请公开之后,由知识产权局通知相关团体。

规则第1701条 不利信息

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申请公开日起30天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关于该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可注册性的不利信息,包含涉及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事项,同时引用相关现有技术。该不利信息须以宣誓声明的形式,说明个人资料及情况及反对注册的理由。宣誓声明须以证据证明,并可附上申请的可注册报告。知识产权局不应审议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呈文。此外,可以由利益相关方要求在知识产权局举行会议,以获得对该申请、注册程序和一般的注册系统的更好的理解。为了这一目的,相关方须指出从提出请求起三十天内三个可能的日期,该日期对相关方参与会议来说是可行的。知识产权局应确认收到会议请求,并可要求提供有关已提交的不利资料的补充资料或澄清。在会议后十天内,各方可以宣誓声明的形式提交补充不利信息,以包含新信息。所有不利信息应传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从通信的邮寄日期起三十天内对其作出评论。申请人提交的任何不利信息及其评论的副本应构成本申请文件档案的一部分。

只有按照这些条例提交的不利信息应在决定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申请的可注册性时予以考虑。知识产权局应告知提交了涉及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申请的知识产权局裁决的不利信息的相关方。

规则第1702条 专利处长的裁决(www.xing528.com)

专利处处长应决定是否初测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处长亦可指示申请人修订申请,以符合注册的规定。为此,专利处处长可以自行发布可注册性报告。经修订的申请须按照这些规例在注册前重新公布。

如果专利处处长驳回或否定了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注册,则申请人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1条b款和这些条例的第十三部分,就该决定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起上诉。不允许重新考虑知识产权局局长的裁决或命令的动议。

如果专利处处长允许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注册,则任一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09.4条针对实用新型和第120条针对工业设计的条款以及双方法律程序条例,向专利处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交撤销请求,不允许就专利处处长授权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决定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上诉。

规则第1703条 没有不利信息的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注册

如果申请满足条例中阐述的可注册性的所有形式要求,而且知识产权局在三十天公开期限届满之后没有收到相关团体的不利信息,则知识产权局应授予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注册,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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