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生效及应用
(1)本法为1983年专利法,经部长批准后,自其在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法适用于马来西亚全境。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本法生效后的专利申请及其登记。
第3条 定义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指定日”的定义与2002年《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法》中的解释相同(第617号法案)(经第A1137号法案第2条添加);
“助理登记官”指根据第8条第(2)或第(3)款任命或视为已经任命的助理登记官(经第A1137号法案第2条添加);
“被授权的人员”指根据第68条规定被授权的人员;
“专利局”(已根据第A1137法案第2条进行删除);
“局”指根据2002年《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法》成立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经第A1137号法案第2条添加);
“副登记官”指根据第8条第(2)或第(3)款任命或视为已经任命的副登记官(经第A1137号法案第2条添加);
“雇员”指根据雇佣合同工作或曾经工作的人员,或出于某种目的而受雇于个人或组织的人员;(www.xing528.com)
“雇主”与雇员相联系,指现在雇佣或曾经雇佣雇员的人员;
“审查员”指知识产权局根据第9A条指定的个人、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外国或国际专利办事处或组织(经第A1137号法案第2条替换);
“申请日”指登记官根据第28条登记的申请日期(经第A863号法案第2条添加);
“部长”指一段时间内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部长(经第A1137号法案第2条添加);
“专利权人”指在一段时间内被登记官记录为被授予专利的人(经第A863号法案第2条添加);
“专利发明”指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方法”的解释与此相同;
“专利产品”对产品而言是指该专利发明,对专利方法而言是指直接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或应用了该方法的产品;
“规定”指根据本法规范作出的要求(经第A863号法案第2条添加);
“优先权日”指第27A条规定的日期(经第A863号法案第2条添加);
“方法”包括技术和方式(经第A863号法案第2条添加);
“产品”指有任何有形实物,包括器械、商品、装置、设备、手工艺品、工具、机器、物质及合成物(经第A863号法案第2条添加);
“登记簿”指本法中的专利登记簿和实用新型登记簿(经第A863号法案第2条修订);
“登记官”指第8条第(1)款指定的专利登记官(经第A863号法案第2条修订;经第A1137号法案第2条修订)
“权利”,就专利申请或专利而言,包括专利申请或专利方面的利益,并且在不损害前述利益的前提下,专利方面的权利包括获得专利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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