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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权及相关调查、诉讼与审判规定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73条调查权被授权官员或警员有权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相关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第77条提起诉讼经公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根据本法提起诉讼。第78条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下级法院有权对涉及本法的案件进行审判并做出处罚。第款中,“下级法院”指地方法院。

强制执行权及相关调查、诉讼与审判规定

第68条 授权官员根据本章执法

(1)部长可以书面授权公职人员根据本章进行执法。

(2)上述官员应是符合《马来西亚刑法典》规定的公务员。(第574号法案)

(3)官员由部长授权进行执法,在根据本章执法时,其执法对象应立即服从其命令。

第69条 逮捕权

(1)如果被授权人员及警员认为或发现有人正在实施、准备实施或教唆犯罪,或怀疑其参与犯罪的实施、准备或教唆,且上述人员拒绝或未能提供其姓名、住址,或者能证明其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或者有潜逃可能的,则可以对其进行无证逮捕。

(2)被授权人员及警员进行无证逮捕后,应立刻把被捕人带到最近的警察局。

(3)被授权人员及警员逮捕的人员,经保释或法官书面发布特别命令后,方可获释。

第70条 搜查权

(1)法官收到书面的起誓告发信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如果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有人在某住宅、店铺、建筑或其他地点实施违反本法及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可以签发搜查证,授权官员或警员随时独自或在他人协助下进入该住宅、店铺、建筑或地点,搜查、收缴或带走所有含有或涉嫌含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信息的书籍、账目、文件及其他相关物品。

(2)如有必要,上述官员可以:

(a)强行开门并进入该住宅、店铺、建筑或地点;

(b)强行进入该住宅、店铺、建筑或地点及其每个房间;

(c)强行搬开阻碍其进入的障碍物,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进行搜查、收缴及清除;

(d)在完成对该住宅、店铺、建筑或地点的搜查前,对屋内的人员进行拘留。

第71条 收缴物品清单

被授权人员或警员在收缴本章所指书籍、账目、文件及其他物品后,应罗列收缴物品的清单,并立即将其署名的清单副本交给房屋的占有人、其代理人或在场的雇员。

第72条 归还收缴物品

被授权人员或警员根据本章规定收缴相关书籍、账目、文件及其他物品后,如果自收缴之日起四周内法庭未提起刑事诉讼,则应归还财产占有人收缴的物品。

第73条 调查权

(1)被授权官员或警员有权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相关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2)凡经被授权官员或警员要求,需要提供与该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或提交相关书籍、账目、文件及其他物品,并且有权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有义务提供有关信息或提交相关书籍、账目、文件及其他物品。

第74条 证人询问

(1)被授权人员或警员根据第73条进行调查时,可以口头询问相关知情人,并将询问内容形成简要的笔录。(www.xing528.com)

(2)上述人员面对官员的询问时,有义务回答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但如果回答的问题可能导致其面临刑事诉讼或其财产被没收,则可以拒绝回答。

(3)凡根据本条所做的陈述,无论是否完全出于回答官员的询问,均应保证其真实性。

(4)被授权人员或警员根据第(1)款进行询问时,应首先将第(2)(3)款的规定告知被询问人。

(5)凡根据本条所做的陈述,无论是否根据第75条被法庭采纳,在用陈述人所用语言向陈述人宣读并给予其机会进行修改后,均应形成简要的笔录,并附上其签名或手印。

第75条 证言的采纳

(1)凡被指控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定的人员所做的陈述,无论其是否属于坦白供述,是口头陈述或是书面陈述,在何时做出,在该人员受到指控之前或之后做出,是否在第74条询问期间做出,完整或未完整地回答了相关问题,是否在被授权官员、警员或局长面前做出陈述,是否经另一被授权人员、警员或他人向被询问人进行翻译,均应在该人员接受审判时作为证据采纳。如果该被指控人要求作为证人,则其陈述可在质证环节使用,以质疑其陈述的真实性。

但是,

(a)下列陈述不得作为证据被采纳或在上述情况下使用:

(i)如果法庭认为该陈述是在权威人士的相关诱导、威胁或许诺下做出,并且该陈述人有理由相信这样做可以在诉讼中占据优势或避免对其的不利指控;

(ii)在被捕后做出的陈述,除非事先用下列话语或类似话语告诫嫌疑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可能作为呈堂证供”;且

(b)在没有时间事先告诫陈述人的情况下,如果随后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则不得仅以陈述人未事先受到告诫为由,拒绝将其陈述作为证据采纳。

(2)尽管其他法律存在另外的规定,第(1)款规定适用的嫌疑人在受到上述告诫后,没有义务回答任何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第76条 阻碍搜查

凡:

(a)阻碍被授权官员或警员前往搜查地的;

(b)攻击、阻碍、干扰或拖延官员或警员进入本法授权其进入的地点、履行本法赋予的职责或执行本法赋予其的权力的;或

(c)拒绝按要求提供已知晓的信息,或者忽略上述要求的,均构成犯罪的,应处3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一年以内监禁,或者二者并罚。

第77条提起诉讼

经公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根据本法提起诉讼。

第78条 下级法院的管辖权

(1)下级法院有权对涉及本法的案件进行审判并做出处罚。

(2)第(1)款中,“下级法院”指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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