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短标题、申请及生效
(1)本条例可引称为外观设计法(1996),并在部长通过国家公报指定的日期生效。
(2)该法适用马来西亚全国。
第2条 适用范围
该法适用该法生效后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外观设计注册。
第3条 解释
(1)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物品”是指工业制品或者手工艺品,包括可以单独销售的该工业制品或者手工艺品的一部分;
“作者”是指创造出该设计的人;
“条约国”是指
“外观设计”是指对通过生产过程或者方法获得的产品的形状、结构、图案或者装潢的特征作出的富有吸引力并能为人的眼睛观察到的设计,但是不包括:
(a)结构的设计方法或者原理;或者
(b)下列商品的形状或者外形的特征:
(i)仅通过商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表达的;或者
(ii)构成作者有意设计的另一商品的不可分割一部分。(www.xing528.com)
“与死者有关的”,是指根据以死者意志订立的遗嘱、死者房产的管理信或者其他类似的证书,已在马来西亚国内外被授权的人;
“所有人”是指作为注册外观设计的所有人,被注册的一个人或者多个人;
“原始所有人”是指根据第10条所述签名的人;
“规定”是指本法或者本法下或者任何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规定的,除非另有提及,是指自通过命令在国家公报中公开的时间开始;
“注册簿”是指根据本法作出的外观设计注册簿;
“注册”是指根据本法进行注册;
“注册外观设计”是指根据本法已注册的外观设计;
“注册官”“副注册官”以及“助理注册官”分别是指根据第4条任命的外观设计注册官、外观设计副注册官以及外观设计助理注册官;
“与被申请的外观设计有关的代表”是指外观设计所应用的商品的图纸、描摹或者样品或者该图纸、描摹或者样品的照片;
“成套商品”是指有整体上相同的特征且同时销售的或者同时使用的,每一件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该外观设计在其他商品或者其中的任一商品仅是在无关紧要的细节上或者在相关贸易中与使用的一般特征有区别;
与外观设计有关的“新颖性声明”,是指与外观设计所应用的商品的代表有关的声明,指出所声称的代表的新颖性特征。
(2)本法对商品的述及包括对下列事项的述及:
(a)一套商品;
(b)一套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以及
(c)某种情况下指一套商品以及该套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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