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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定及相关责任指导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B.2010年1月1日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应当依据2009年对知识产权法大量法条的修改和补充及其指导规定处理。与商品产地名称有关的工业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与知识产权法中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一致。第37条法令的生效本法自其在公报上公告15日后生效。与本法冲突的所有先前规定自此无效。第38条指导实施的责任1.科技部指导本法的实施。

实施规定及相关责任指导

第36条 暂行规定

1.2006年1月1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继续依据1995年的民法典及其指导文件的规定处理。

2.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7月1日之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也继续依据1995年的民法典及其指导文件的规定处理,且:

A.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授予实用技术专利,而且可以像实用技术登记申请一样处理该申请;

B.像商品的产地名称登记申请一样处理地理标志登记申请。

2A.2006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应当依照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及其指导规定处理。

2B.2010年1月1日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应当依据2009年对知识产权法大量法条的修改和补充及其指导规定处理。

3.从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依据1995年的民法典和2005年民法典授予的保护主题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2005年的民法典以及与之没有冲突的指导1995年民法典实施的文件的规定继续有效。

3A.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授予已经依据知识产权法对待地理标志登记的规定登记的商品产地名称以地理标志证书。与商品产地名称有关的工业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与知识产权法中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一致。(www.xing528.com)

4.本法生效后1年内,依据1995年的民法典及其指导文件合法提供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像那些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54条、第155条规定的业务条件和从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一样继续运行。

第37条 法令的生效

本法自其在公报上公告15日后生效。

与本法冲突的所有先前规定自此无效。

第38条 指导实施的责任

1.科技部指导本法的实施。

2.部长、部级机构和政府附属机构的领导以及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实施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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