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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及专利强制许可程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程序50.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档案50.1有能力的、合法的或有需要用规定的A、B、C三部分的专利,或把目标放在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D项规定的非竞争性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可以请求知识产权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有能力的人根据这部分详细的规定向他们发布

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及专利强制许可程序

第一节 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的程序

47.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档案

47.1 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A.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根据本指引附录D的01-HDCN格式制作。

B.合同(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假如合同是用非越南语订立的,必须附上其越南语译文;如合同为多页的,每页必须附加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认证或在每相邻的两页边缘必须加盖公章;

C.原件保护条款;

D.假如工业产权属于共同所有,则需工业产权共有人就转让达成书面协议;

E.授权委托书(假如档案是通过代理人提交的);

F.费用和收据的副本(如果通过邮递或银行转账支付)。

47.2 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工业产权许可合同)登记的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A.根据固定格式(未打印)制作两份工业产权许可合同的书面声明的副本;

B.2份合同(2份原件或2份副本附原件供参考,有效副本除外);如果合同是用越南语以外的语言签订的,则必须附上越南语翻译;如果合同包含许多页,则每个页面必须附有双方签名来认证,或者每两个相邻的页面必须在其边缘内加盖印章

C.假如相关的工业产权在共同所有权下,需要工业产权共有人的许可书面同意;

D.授权委托书(假如档案是通过代理人归档);

E.免费和收费收据。

48.档案登记的处理程序

48.1 假如一份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档案没有包含48.3条规定的错误,知识产权局应该执行以下内容:

A.知识产权局应发布关于承认工业产权转让(工业产权转让合同)和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的决定(关于工业产权客体许可的合同)。

B.对于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局应记录保护权新的所有人;如果部分转移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清单,知识产权局应向受让人颁发新的注册商标证书,并将商品/服务清单限制在转让部分的原始保护权中。

C.对于工业产权客体的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局应向文件提交人授予工业产权客体许可合同注册证书;在合同的2份原件或副本上加盖注册印章,一份交给文件提交人,另一份留在知识产权局;

D.在工业产权转让国家登记簿中记录工业产权的转让;

自签署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在工业产权报上公布承认工业产权转让的决定和授予工业产权转让合同注册证书的决定。

48.2 假如一份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档案包含48.3条规定的错误,知识产权局应该执行以下程序:

A.发布合同登记的拟拒绝通知,明确陈述档案错误,且向档案归档者设置从签署通知2个月的时间期限,以改正错误,做一个与拟拒绝相反的合同登记;

B.假如文件提交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的不符合要求,没有做出或做了不合理的与预期的拒绝相反的合同登记,发布合同登记的拒绝通知。

48.3 假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档案应该被认为是错误的:

A.书面声明是无效的;

B.在必须的文件列表中某一项文件是缺失的;

C.授权委托书是无效的;

D.合同副本没有及时认证;

E.合同中陈述的转让者的姓名和地址与相关保护条款或由转让权利产生的合同或与授权委托书或书面声明中的信息不一致;

F.合同没有包含转让者与受让者所有的签名(印章,如果必要的话);

G.转让者不是保护条款的拥有者;

H.有关的工业产权对象保护条款失效或对产权对象有争论;

I.转让合同缺少知识产权法第140条或第144条第1款所规定的必要内容;

J.合同包含与知识产权法第139条规定的工业产权转让限制条件的规定不同的内容或包含知识产权法第144条第2款规定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的不合理限制条款;

K.工业产权的转让确认侵犯了第三方的工业产权。

48.4 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档案的处理时限是两个月(不包括档案归档者改正错误的时间)。

49.对有效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的内容、外延及提前终止的修正的记录

49.1 对有效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登记的内容、外延及提前终止的修正应被知识产权局根据这个规定记录。

49.2 对合同的内容、外延及终止的修正的记录的档案请求

A.有效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的内容、外延及提前终止的修正的记录的档案要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包含以下材料:

(i)根据一套固定格式(未打印)制作的两份合法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的内容、外延及终止的修正的记录请求的书面声明的副本;

(ii)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登记的原始认证(以防对合同的合法性的内容、外延的修正的登记);

(iii)证明修正合同双方的姓名、地址的文件;

(iv)记录详细的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合同条款的协议或文件,包括合同的合法性的外延或提前终止;(www.xing528.com)

(v)授权委托书(如果请求是通过代理人归档);

(vi)免费收据。

B.要求延长合同的档案必须在工业产权客体许可合同登记证书中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提交。

49.3 在接受有效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的内容、外延及终止的修正的记录档案请求后的一个月内,知识产权局应该根据以下规定检查档案:

A.如果档案是合法的,知识产权局应该公布工业产权对象许可的有效合同的内容、外延及终止的修正的记录的决定;记录修改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的有效合同的内容、外延作为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登记的认证;在国家工业产权转让登记处记录修改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的有效合同的内容、外延或终止;在签署决定2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有效的工业产权对象许可合同的内容、外延及终止的修正的记录的决定;

B.如果档案中包含错误,知识产权局应发出通知,拟拒绝对工业产权客体许可内容的修改,延长或终止合同的有效性的登记,明确说明档案的错误,并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2个月的期限 ,以使档案提交人纠正错误或对拟拒绝合同登记提出异议。

如果档案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纠正或纠正的错误不符合规定,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不合理异议,则知识产权局应发布拒绝记录工业产权客体许可合同的修改内容、有效期的延长或终止的决定。

第二节 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程序

50.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档案

50.1 有能力的、合法的或有需要用规定的A、B、C三部分的专利,或把目标放在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D项规定的非竞争性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可以请求知识产权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有能力的人根据这部分详细的规定向他们发布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

50.2 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档案必须包含以下材料:

A.根据一套固定格式(未打印)制作的两份专利的强制性许可请求的书面声明的副本;

B.根据法律,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证明文件是有着合理的基础的,详细如下:

(i)假如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A部分的规定上,档案必须包含能证明以下情况的文件,在整理申请的时候,公众对专利有实际的应用需求,非商业性的、防护、安全、疾病预防和治疗或是人们的营养目的,或是符合社会的其他急切需求,但是专利拥有者没应用好专利或专利的停用将会影响以上目的的实现;

(ii)假如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B项的规定上,档案必须包含能证明以下情况的文件,在从发明登记申请归档之日起四年的档案整理期限,或在专利授予失效之日起三年内的期限,专利拥有者没能实现知识产权法第136条第1款和第142条第5款所规定的应用专利义务;

(iii) 假如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C项的规定上,档案必须包含能证明以下情况的文件,需要用专利的人没能和专利拥有者达成专利许可合同协议,尽管他在合理时期内尽最大努力用合理的价格和商业条款与专利拥有者谈判协商,需要用专利的人给出明确陈述专利应用需求、谈判时期、明确的价格和商业条款;

(iv)假如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C项的规定上,档案必须包含能证明以下情况的文件,专利拥有者承诺的被竞争法限制的被禁止的非竞争性活动;

(v)半导体科技领域的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发布请求,档案必须包含能证明以下情况的文件,专利的应用是为了公众或仅用于非商业目的,或是专利拥有者承诺的被竞争法限制的被禁止的非竞争性活动的文件规定。

C.授权委托书(如果档案是通过代理人归档)。

D.免费收据。

51.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发布请求档案的处理程序

51.1 档案须按以下规定来归档:

A.有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B、C和D项规定的情形的档案须由知识产权局来归档;

B.有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A项规定的情形的档案须由内阁或部级机构主管的专利管理部门来归档。

51.2 档案的核查

对于那些有51.1条B项规定的情形的档案,内阁和部级机构须指派一个机构来接受和核查那些档案。

在接到档案的两个月内,知识产权局或内阁和部级机构的档案核查机构(下文中用档案核查机构指代)须根据以下规定考虑:

A.假如档案是合法的:在接到档案后的15天内,档案核查机构须向专利拥有者发布专利许可强制性决定的请求通知,请求后者在发布通知一个月内给出书面意见;如果必要的话,请求相关方克服分歧观点以谈判专利许可合同的签署;假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并考虑到专利拥有者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专利许可合同,在考虑到的档案结果中报告,提议科技部和部级机构头脑发布专利强制性许可的决定。

假如有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A项规定的情形的请求,且专利的应用是为了公众或出于非商业目的,内阁或部级机构可以发布专利强制性许可的决定,不用向专利拥有者请求书面意见,也不用相关方谈判协商。

B.假如专利的强制性许可决定请求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的规定是没有合理的根据的,档案核查机构须在考虑到的档案结果中报告,提议科技部和内阁成员或部级机构头脑发布预期的拒绝通知,明确陈述拒绝原因,并设置从发布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的时间期限来让档案归档者对拒绝做整改。

让档案归档者整改档案错误或做相反意见的时间期限不应算在档案考虑的时限内。

C.有知识产权法第145条第1款A项规定的情形的档案,内阁或部级机构的档案核查机构须复制并把档案副本(通过知识产权局)在提交给内阁或部级机构头脑根据上述A、B项规定做决定之前送到科技部评议。在接到档案后的15天内,知识产权局须考虑档案并报告给科技部,发布内阁或部级机构头脑的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的书面请求或拒绝通知。

51.3 在接到知识产权局的档案考虑结果报告后的15日内,科技部须考虑和发布专利强制性许可的决定或向档案归档者派发专利强制性许可的拒绝通知,并明确陈述拒绝原因。

在接到科技部的书面请求后的15日内,内阁或部级机构首脑须考虑和发布专利强制性许可的决定或向档案归档者派发专利强制性许可的拒绝通知,并明确陈述拒绝原因。

假如不同意科技部的请求,内阁或部级机构首脑须书面通告分歧,明确陈述不同意的原因。

51.4 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须由内阁或部级机构首脑向专利许可者、专利拥有者及知识产权局通知。

知识产权局须从签署决定的一个月内在国家工业产权转让登记处记录那些决定,并在从签署决定的两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决定。

52.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的终止请求

52.1 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的终止须由发布强制性许可决定的内阁或部级机构首脑来决定。

52.2 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的终止请求必须包含以下材料:

A.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的终止的书面请求;

B.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的根据不再存在且不太可能恢复且在专利许可终止的同时不会对专利许可人造成损害的证明文件;

C.授权委托书(假如请求是由代理人整理);

D.免费收据。

52.3 接受和处理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的终止请求及发布终止决定的程序须像通知上51条规定的接受和处理专利强制性许可决定请求档案程序那样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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