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四条本国或外国注册者向柬埔寨王国申请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应当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注册申请一份;由律师或公证人认证的委托书一份;十五份商标的样本。第七条任何假冒或为非法使用目的试图注册一个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将受到柬埔寨王国适用法律的惩罚。
参照1993年11月1日柬埔寨王国政府皇家敕令,以及1997年8月7日第0897/147号关于重组皇家政府的皇家敕令;
参照1996年1月24日皇家敕令第0196/16号公布建立商务部的法律;
参照1997年9月22日关于组织和运作商务部的第54号条例,依据知识产权部所提重大要求;
特此决定。
第一条 授权知识产权部门承担由国家规定的角色和职责,受理本国和外国公民注册商标、服务商标并授予证书的申请并解决由此类商标登记产生的所有问题。
第二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主管机构,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以坚定本地或外国注册人的信心。
第三条 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到期可再续十年。
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者或其代表每五年应向部门报告商标或服务商标的使用或停用状态。
未报告的,将从注册表中删除这些商标。
第四条 本国或外国注册者向柬埔寨王国申请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应当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注册申请一份;
十五份商标的样本。(www.xing528.com)
第五条 在对部门所需的完整申请书和认证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国内外注册者将会得到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官方承认和注册证书。
第六条 商务部有权拒绝无事实根据的注册申请,已注册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将从注册表中删除:
可能误导公众的;
用在公共领域的;
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如类型、质量、数量等;
由商品的形状或应用的外形组成的;
未经所有者的许可提交注册的;
与已有效注册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实质上相同的。
第七条 任何假冒或为非法使用目的试图注册一个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将受到柬埔寨王国适用法律的惩罚。
第八条 本法令自签署后生效。
商务部部长 ChamPrasi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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