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保 护
中央政府通过任命国家科技部为中心机构,使其与工商、农林、公共关系和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及财政等其他相关机构协作,为全国知识产权作品统一提供保护。
其他部门也可根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为知识产权相关作品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包括:
1.国家科技组织。
2.区级或市级科技分支机构。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科技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护知识产权作品方面,国家科技组织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研究与开发知识产权作品相关的策略、政策、规定、法律、计划,并提交政府原因。
2.颁布条例、协议、命令或解释,公布知识产权保护作品。
4.据其权利和义务在全国各地敦促、跟踪、评估知识产权作品相关运作情况。
5.为知识产权作品提供登记或其他相关服务。
6.发放或撤销知识产权登记相关证件,向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发放或撤销许可证。
7.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权。
8.倡议并鼓励国营部门和私立机构知识产权作品相关员工。
9.与包括地方各级行政组织的所有相关部门协调,建立知识产权作品保护机构。
10.参加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机构并与其合作。
11.定期向政府汇报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区级或市级科技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护知识产权作品方面,区级或市级科技分支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1.充实国家科技组织开发知识产权作品相关的政策、规定、法律和计划,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政策和计划、确立运作。
2.宣传国家科技组织开发知识产权作品相关的政策、规定、法律、计划,以及自己的政策计划,培养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作品的风气。
3.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制止侵权。
4.与所有区级和市级相关部门协调、联合,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5.定期向国家科技组织和区、市级行政机构汇报构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运作。
第二部分 监 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监督机构
知识产权监督机构包括:
1.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界定的保护机构相同的内部监督机构。
2.外部监督机构,即国家监督机构和国家审查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机构在其相应责任范围内,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知识产权相关机构运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边境知识产权监督
为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边境关税官员或其他的职能官员有责任和义务监督进出口商品,依法查缉并没收产权受侵犯的商品。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监督措施
通过以下三项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监督:
1.根据常规计划监督。
2.提前通知进行常规计划之外的监督。
3.临时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机构的知识产权监督
其他机构有权力和义务据其法定的义务监察知识产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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