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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非办公日的规定和指示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8.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日处长可藉在官方公报刊登公告作出指示,指明:专利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和停止办公的非办公日。部长可以规定依据本法做任何业务的效力:在专利注册处的办公时间过后的任何一天;或某一非办公日。

办公时间及非办公日的规定和指示

103.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审查员之豁免

政府机关、专利注册处工作人员以及审查员不应:

(a)担保根据本法令或任何其他文莱达鲁萨兰国作为签订国的条约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性;

(b)以相关于此类依据本法案、条约、报告要求或授权进行的审查或调查,或是由该审查或调查造成的其他诉讼为理由,承担任何责任;

(c)以依据第十九部分相关条目进行专利代理人注册时有错误为理由,承担任何责任。

104.专利和申请中错误的修改

(1)处长可以参照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改正翻译或抄写的错误,或专利申请说明书或与此类申请有关的所呈报的任何文件中的笔误或差错。

(2)当处长被要求改正此类错误时,任何人可按规则通知处长,他对此种请求有复议,处长应审定此复议。

105.有关专利申请和专利的情报以及文书的查阅

(1)专利的申请根据第27条公布以后,如有人按规定方式向处长提出申请后(如需付款则按规定付款以后),处长应把申请中指明的有关申请的情报或按申请批予的任何专利的情报提供给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查阅这两种资料,但均应受到规定的限制。

(2)除本条另有规定,在一项专利的申请发表之前,未经申请人同意处长不得把构成或与该申请有关的文书或情报进行发表或与任何人交流。

(3)上述第(2)款不应阻止:

(a)处长在规定范围内发表或与其他人交流有关未发表的专利的申请中的目录资料。

(b)部长审阅或授权审阅专利的申请或上述第32条第(5)款规定的有关文件。

(4)凡收到通知:一件专利的申请已提出,但尚未按上述第27条发表,因此,假如专利获批予,由于该人在申请发表后作出了通知中述及的行为,申请人将向他提起法律程序的,此人可按上述第(1)款提出一项请求,尽管该申请尚未发表,该款应相应适用。

(5)当一件专利的申请被提出,但尚未公布,而又有以此申请主题中的任何部分提出的新申请(无论是遵照规则,还是遵照上述第20条中的命令提出的)该申请一经发表,则任何人即可按上述第(1)款就前一件申请索取情报,并且在付规定费用后,处长应向他提供该等情报,如前一件申请已公布则可允许他查阅已签发或已经审阅的文书。

(6)根据版权法(2000年版第14条),专利或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的全部或部分的发表应不构成对任何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版权的侵犯。

106.邮寄送达

根据本命令或规则要求或授权发出的任何通知以及任何提交的如此授权,或要求的文件,皆可以邮寄方式发出、制作或提交。

107.时间之延长

(1)部长可在与政府机关协商后,经授权,可以订立规则,订明下列相关行为的延长的任何一段期间:

(a)任何专利的申请或批予;

(b)根据本命令或规则向专利注册处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或

(c)根据本命令或规则的任何其他事项。

(2)本规则可载有部长认为合适的条款,规定可以批予上述期限的情形,也可以规定对受到期限延长影响的人的保护与补偿,以及可以授权处长批予期限的延长,尽管该期已经期满。

108.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日

(1)处长可藉在官方公报刊登公告作出指示,指明:

(a)专利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和

(b)停止办公的非办公日。

(2)部长可以规定依据本法做任何业务的效力:

(a)在专利注册处的办公时间过后的任何一天;或

(b)某一非办公日。

(3)就第(1)和(2)款而言:

(a)就不同种类的事务订明不同的办公时间;

(b)就不同种类的事务订明不同的非办公日;及

(c)办公效果的不同:

(i)专利注册处的办公时间过后;或

(ii)在某一非办公日,可就不同种类的事务作出不同规定。

109.政府出售没收物品之权利

在本法案里的任何规定,并不影响政府或任何人依据海关税收的相关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处理或使用没收的物品。

110.专利的范围

(1)就本命令而言,一项专利发明的申请已完成或已经授予了专利的情况下,除非另有要求,不然该专利发明将被纳入指定的符合要求的规范的行列中,视具体情况,用于解释的任何的描述以及说明书中包含的任何图示,将应当通过专利或专利申请书的保护范围作相应的确定。

(2)在此声明,倘任何上述权利要求指定一个以上的发明,每一项发明可以根据第17条择不同的优先日期。

111.微生物样品的可获得

(1)可藉规则订定条文,订明为某项需要使用某一微生物而实行的发明,在何种情况下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专利说明书须被视为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项发明,以使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能实行该项发明。

(2)本规则尤其要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a)采取订明的步骤备有上述微生物的样本以提供予公众;及

(b)除另有订明外,不得在该等样本可作的使用方面施加或维持限制。

(3)规则可在订明的情形下,规定样本只需为提供予订明的人或订明类别的人而备有。

(4)本规则可按处长是否已就任何事宜给予由他签发的证明书而识别某一类别的人士。

(5)如规则的任何规定不再获得遵守,则可根据第77条第(1)款(c)项提出撤销专利的申请。

112.规则

(1)为了制定专利注册处有关办理专利、专利申请书(包括专利的国际申请)事务的章则并为制定按本法交由专利注册处主管和管理的一切事务的章则,部长可在经得陛下苏丹和杨迪佩尔图安的准许下,订立他认为适宜的规则。

(2)在不损害上述第(1)款的总原则下,规则中可作如下规定:

(a)规定呈递专利注册处的专利申请书和其他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并要求呈交副本;

(b)规定向处长或在专利注册处办理任何诉讼或其他事务时应遵循的手续,并批准对手续中的差错作修改;

(c)要求为办理任何此类诉讼或事务或为专利注册处的服务缴纳费用,并规定免交费用的条件;

(d)规定对任何此类诉讼提供证据的方式并授权处长强迫证人出庭并揭露和提出文件;

(e)遇有对专利的修改意见或规定中的任何其他事项,包括此类诉讼的任何规定步骤处长应发出通告;

(f)在此之前,任命可以在任何诉讼中协助法庭和司法常务官的科学顾问,并提供报酬;

(g)规定相应的更改本法或规则中所规定的时间期限的条件;

(h)赋予发明专利申请书中该发明的发明人有被述及的权利;

(i)提供关于该等文件资料的登记和出版和销售的文件;

(j)针对国际申请、重要事项,制定有必要或方便予以订明实施的细则,或者赋予专利合作条约效力;

(k)不包括或修订该法的有关国际申请以及根据第115条提交的专利申请的规定;

(l)规定和规管文件的翻译与任何该等译本的提交和认证的程序连接;

(m)在司法常务官之前规定成本范围;

(n)规定任何由该法要求或允许的事项。(www.xing528.com)

(3)可就不同情况做不同的规定。

(4)司法常务官将包含申请详情及专利授予、申请和专利代理人的注册资料,以及本法下的其他的规则进行公开。

(5)本规则规定或授权司法常务官作出关于专利案件报告公开的安排,由他或任文莱达鲁萨兰国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或机构进行。

113.格式及司法常务官的指示

部长可以为专利注册处的以下出版作规定:

(a)与用于任何目的相关的形态:

(i)任何为专利授予的申请或专利的授予;

(ii)根据本法或规则向司法常务官提起的法律程序;

(iii)根据本条例或规则的任何其他事宜;及

(b)由司法常务官指示的行动方向。

114.1999版第72章和第42条之废除

依据第115条,《发明法案》《应急专利命令》(1999年版),以及依据此所作的任何条款已经予以废除。

115.过渡性条款

(1)但凡在本命令生效之日前,依据发明法案(第72章)所做的申请,司法常务官将视本法依然有效,并于生效日之后根据该发明法案第4条提供一本证书。

(2)如果一项专利是依据有影响力的联合王国、马来西亚或新加坡的与专利有关的任何法律授予的,在本命令生效之日前且该项专利依然在有效日内,专利所有人应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提交一份登记证书的申请,司法常务官应视发明法案(第72章)以及据此的任何条款依然未废除,并根据申请提供一本证书。

(3)如果一项申请是依据有影响力的联合王国、马来西亚或新加坡的与专利有关的任何法律提出的,并且正在等待申请的生效日期,专利所有人应自专利授予申请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一份登记证书的申请,司法常务官应视发明法案(第72章)以及据此的任何条款依然未废除,并根据申请提供一本证书。

(4)任何根据《发明法案》(第72章)第4条的取得的登记证书,在生效日期之前即刻生效,或者在是在该生效日期之后根据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获得的证书将继续生效,并且证书涉及的专利将被视为依据本命令而批准的申请。该专利所有人应相应地具有同样的权利、援助、特权和义务,同样应受到相同的约束(包括支付根据第35条订明的任何费用),因为在本法下,该专利所有人须服从以下修订:

(a)专利权的期限应自专利的在英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日起(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本命令,在20年内有效(视具体情况而定),前提是该专利在英国、马来西亚或新加坡并未被撤销;

(b)其他修定可能会明文规定。

(5)凡一专利适用分支法第(4)条,应视为通过第14条第(3)款及第17条第(2)款,依据本命令申请书将于同一日期上交并公布。

(6)分支法第(5)条提及的上交专利申请书的日期,以及某项发明或者在其申请书中提及的其他事项的优先日期,将根据与专利有关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来判定。

(7)凡于生效日之前开始实施某一行为,并在该日之后持续进行,那么,如果它未依据经本命令废除的《发明法案》(第72章)进行,致使其侵犯某一说明书上的某一专利、特权或者权益,该行为在该日期之后的持续将不算做侵犯该专利、特权或者权益。

(8)于生效之日,依据经本命令废除的《发明法案》(第72章)第9条进行的专利注册,应视为是依据本命令进行的专利注册。

(9)在本条中,“生效日”指的是本命令生效的日期。

非制药产品的物质

1.在本附表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中成药”是指根据中国传统的方法,在治疗的系统中使用的任何剂型的任何药品,也就是说,任何药品:

(a)通过加工的制成品;

(b)包含一种或种以上活性成分,并且全都取自植物动物或者矿物,又或者是植物动物矿物的化合物;以及

(c)所有的活性成分均在《中药大辞典》和《本草纲目》,或者其他合法批准的出版物中有所记载,但不包括:

(i)任何将被注入人体的医药产品;

(ii)毒药法附表中的毒药列表(第114章)所列及的任何药品;或者

(iii)包含一种化学活性成分,且与任何植物、动物、矿物或者动植物矿物的混合品无关的任何医药产品。

“当前版本”涉及任何记载中成药的出版物,是指当前被销售或者供应,且经过修订,增减记载使之适应当前时代需要的某一版本。

“顺势疗法”是指为了治疗通过使用一种或者多种微量物,使健康人类身上产生类似于疾病被治疗的症状。

“药油或者药膏”是指外用的药用擦剂、乳霜、软膏或者吸入剂,主要用于润肤,包含一种或者多种下列活性物质成分:

(a)精油;

(b)任何提取自植物的固态油;

(c)水杨酸甲酯;

(d)薄荷醇;

(e)樟脑;

(f)胡椒薄荷。

“准药品”是指:

(a)任何去头皮屑制剂;

(b)任何治疗粉刺痤疮的药物化妆品,含有阿维A酯或者13-顺式视黄酸的制剂除外;

(c)任何药物肥皂

(d)任何缓解咳嗽或咽喉疼痛的甜食

(e)任何膏药

(f)任何防晒霜或者防晒制剂;

(g)任何药膳饮品;

(h)任何天然维他命或者营养制剂;

(i)任何药物牙膏。

“传统医药”是指任何包括一种或者多种天然物质的医药产品,即任何植物、动物或者矿物,以及动植物矿物的混合品,但不包括:

(a)任何通过注射到人体而施用的医药产品;

(b)任何人类疫苗

(c)任何取自人类血液的产品;

(d)属于毒药法附表中的毒药列表(第114章)规定的任何药品;或者

(e)任何中成药。

2.根据本法令,“药剂”不包括:

(a)任何传统药物;

(b)任何顺势疗法药物;

(c)任何准药品;

(d)任何用于药物配制品及制成品的原料;

(e)任何药用油或者药膏。

3.为避免异议,达到该法案目的,“药剂”不包含以下任何物质:

(a)一种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补充剂;

(b)植物、动物或者矿物所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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