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非英文文件需附英文翻译:行政条款指南

非英文文件需附英文翻译:行政条款指南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第15条第款e项为目的,如果支持该条作出声明的任何文件是非英文的,则应附上英文翻译。关于在他之前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为证据目的而使用的任何非英文文件,登记员可以给出关于以下的指导:以其他语言提交文件;提交文件的英文翻译。

非英文文件需附英文翻译:行政条款指南

47.根据第66条提出申请的登记员的服务

(1)凡根据第66条向法院提交更改登记册的申请,申请人应立即向登记员提供经审核的申请副本。

(2)登记员应在登记册上记录该申请的通知。

48.更改登记册中的错误

(1)根据第66条提出更正登记册中错误的请求应在规定表格上提出,并清楚地明确建议的改正。

(2)登记员可以根据后续的程序给出其认为适当的指示。

49.查阅登记册

在符合第67条和第75条及规则第50条的规定下,根据规定表格提出申请并在缴付规定费用后的任何人,有权在登记处的营业时间内查阅登记册。

50.与国防目的相关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如果登记员已根据第75条第1款给予指示,则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表述及该条款第2款b项提到的任何该类证据在该指示持续有效期间不得在登记处内向公众公开以供查阅。

51.证书及附件

(1)在符合第69条和第75条规定的情况下,记录在登记册的核证或未经核证的副本的申请,或登记册中经核证或未经核证的摘录的申请,须在规定表格中填写,并附上规定费用。

(2)在符合第69条和第75条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填写在规定表格上并支付规定费用后,登记员可以向提出申请的人提供:

(a)保存在登记处的任何陈述或其他文件的核证副本或任何该等文件的核证摘录;

(b)以第65条第2款为目的的证书;

(c)保存在登记处的任何陈述或其他文件的未经核证副本或任何该等文件的未经核证摘录。

52.文件信息和查阅

(1)根据第69条,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有关的信息或允许检查文件的请求,应在规定的表格中填写并提出。

(2)在符合第69条和75条以及分则第(4)款、第(5)款、第(6)款的情况下,登记员应允许请求书中说明的工业设计相关文件的查阅。

(3)在符合第69条和75条以及分则第(4)款、第(5)款、第(6)款的情况下,如果提出要求的个人提交证明使登记员满意的以下证据,则登记员应允许请求书中说明的工业设计注册申请的相关文件的查阅:

(a)所有人或申请人(视情况而定)同意查阅;或

(b)第69条第4款适用于该请求。

(4)在缴付规定费用前或在他完成每一程序或与有关文件相关的程序中的每一阶段前,根据本条规则,登记员无须准许他查阅根据这些指令或规则规定或准许实施的任何文件。

(5)根据本规则查阅的权利不适用:

(a)在登记处准备的在其中单独使用的任何文件;

(b)无论是应登记员的要求还是别的方式,以供检查和随后返还发件人的寄送到登记处的任何文件;

(c)根据分则第1条的任何信息请求;

(d)由登记处发布的登记员认为应视为保密的任何文件

(6)本条不得解释为对登记处施加供公众查阅的职责:

(a)在他看来,损害了任何人的荣誉或名誉的任何文件或文件的一部分;或

(b)在指定指令开始实施的日期前提交或寄送给登记处的任何文件。

53.公布登记处的重新营业时间等条例

根据第70条制定的条例应由登记员在登记处显眼的地方公布。

54.文件的公开和出售

登记员可安排由登记处公开和出售文件及资料。

55.由合伙人签字的文件等

(1)代表合伙人签署的文件,须由所有合伙人、由声称他已代表合伙人签字的任一合伙人,或由获合伙人授权签署该合约的使登记员满意的其他任何人。

(2)代表法人团体签字的文件应由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秘书或其他主要官员签字,或由获法人团体授权签署该文书的使登记员满意的其他任何人签字。

(3)代表非法人团体或协会(除合伙以外)签字的文件,可由任何令登记员满意的获该团体或组织授权签署该文件的人签字。

56.文件的翻译

(1)除了这些规则中的规定,按照指令或这些规则提交给登记处或寄给登记处的非英语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应附有英文翻译,并且须经核实与原文相符以使登记员满意。

(2)以第15条第(2)款e项为目的,如果支持该条作出声明的任何文件是非英文的,则应附上英文翻译。

(3)关于在他之前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为证据目的而使用的任何非英文文件,登记员可以给出关于以下的指导:

(a)以其他语言提交文件;

(b)提交文件的英文翻译。

57.提交给登记员的文件

(1)在符合分则第3条的情况下,根据该指令或这些规则,要求或授权提交给登记处的任何文件应手动提交或邮寄提交。

(2)以邮递方式提交的文件,应通过正确的地址、准备及邮寄包含该文件的信件来完成,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应视为在该信件以普通邮递方式送达时完成提交。

(3)登记员可以准许通过作为手动或邮寄提交的替代方式的电子方式提交符合他列入说明书中的条款的文件,一般是通过报刊上公布的通知,或通过向希望该方式提交文件的个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58.提交给其他人的文件

(1)任何由指令或这些规则规定或准许送交任何人或地方的文件,须以手动或邮递方式提交。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文件应通过正确的地址、准备及邮寄包含该文件的信件来邮寄,并且除了相反证明成立,该文件应视为在该信件以普通邮寄方式送达时接收。

59.纠正提交文件的错误

(1)纠正第74条第1款提及的任何文件(地址或服务地址除外)中的译文或抄录的任何错误的请求,应在规定表格上填写并清楚说明建议的改正。(www.xing528.com)

(2)登记员如果认为合适,可以要求在寻求更正的文件副本上显示该更正。

(3)登记员可以就后续程序作出他认为合适的指示。

60.更正文件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1)根据第23条,如果登记员认为合适,那么按他所指示的条款,在登记员之前任何程序中提交的文件和附图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其他申述可以予以更正,并且可以纠正在登记处或之前的任何程序中的不规范行为。

(2)在不规范或预期的不规范的以下情况下:

(a)包含在没有根据本条款指示的情况下,已经发生或在登记官看来很有可能发生的未能符合关于指令或这些规则中规定期限的限制;

(b)归因于登记处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错误、不作为或遗漏;以及

(c)看起来登记员应进行纠正,

登记员可以指示所讨论的期限应按照他可能指示的条款更改。

61.更改名称

(1)任何人在更改其名称后将该项更改记入登记册或登记处存档的任何文件中的请求应填写在规定的表格上。

(2)在按照该请求行事之前,登记员可以要求出示他认为合适的更改的证据。

(3)如果登记员确信应批准该请求,则他应安排登记册或文件据此更改。

62.送达地址

(1)涉及与这些规则有关的任何程序的个人应向登记员提交一个文莱的地址以便送达文件。

(2)如果送达地址与根据这些规则提交的要求提交地址的表格一同提交,则送达地址应在该表格中提出,并且在其他情况下,应填写在规定的表格中提交。

(3)根据该条规则,在提出文莱另一个相关地址来代替之前,提交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法律程序中有关人士的地址。

(4)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人的提交地址,在提出另一个文莱地址以代替之前,应视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所有人的提交地址。

(5)任何人可以通过向登记处提交书面通知以取消其送达地址,并且依据该通知,在提出文莱另一个地址以代替之前,登记员可以将以前提交的送达地址或登记册中显示的地址视为该人的送达地址。

(6)如果相关人士没有提交送达地址,则登记员可以将该地址视为他在文莱经营业务的地址(如果他有的话)。

63.地址的更改或纠正

(1)更改或纠正其记录在登记册或提交给登记处的任何文件中的送达地址的请求,应在规定表格上填写并明确登记册中的记录或与该文件有关的文件。

(2)如果登记员确信应批准该请求,则他应安排登记册或文件据此更改。

64.确认代理人

(1)登记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代理人出示其授权证据。

(2)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登记员可以要求任何人的亲自签名或出席。

(3)在某人已成为在登记员席前进行法律程序的一方之后,如果他首次委任一名代理或委任一名代理人代替另一人,则这种重新委任的代理应在他以代理人身份行事的首次会议上或会议之前,提交规定的表格。

(4)已被裁定犯罪或毁坏了根据法律职业法第10条保管的辩护者和律师的案卷,或在其停职期间,认可已被暂停业务的任何辩护人和律师为代理人的任何人,登记员不得认可上述人为代理人。

65.登记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他席前行使不利于程序中任何一方的由指令和这些规则授予的自由裁量权之前,登记员须给予该当事人至少10天通知他可以被审理的时间,除非该当事人同意较短的通知。

66.公开听证会

(1)任何登记员席前的听证应是公开的,除非他有另外的指示。

(2)在当事人之间的程序中:

(a)希望被听证的任何当事人应向登记员提出书面通知;

(b)除非登记员或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打算在听证会中提及任何未在程序中提到的文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给出至少14天书面通知他打算这么做,并应包括有关文件的通知详情或有关文件副本。

(3)登记员可以拒绝没有在听证会指定日期之前根据分则第2条a项给出通知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听证。

(4)在希望听证的当事人的听证会之后或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希望如此而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登记员应决定该事项,并通知在他裁决中的所有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如此要求的话,登记员应给出裁决的书面原因。

(5)以根据第58条反对登记员裁决的任何起诉为目的,裁决日期应为根据本规则提出裁决通知的日期。

67.听证会的语言

(1)登记员席前听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由该当事人给出证据的任何证人可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但须在该听证会指定日期前最少1个月,该当事人已向登记员和其他当事人发出其发明的通知,以使用英语之外的语言或通知打算使用英语之外的语言的证人。

(2)登记员:

(a)可以要求根据分则第1条发出通知的当事人提供英文解释。

(b)可以授权将其翻译成英语,并指示谁应负担该费用

(c)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他指示的条款,给出关于语言变更的指示。

68.证据

(1)在符合分则第2条的情况下,凡根据指令或这些规则可以提交的证据,应由法定声明或证明书来提交。

(2)如登记员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认为适当,则可采用口头证据代替该证据或作为该证据的补充,并允许任何证人对他的证明书或声明进行盘问,除非他另有指示。

69.时限的延展

(1)在申请由任何人或当事人填写在规定表格上以及向受影响的其他人或当事人发出他所指示的通知之后,登记员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按他指示的条款,延长或进一步延长做出行动或采取任何程序的期限,除非该期限与规则第29条有关。

(2)尽管所涉及的期限已经届满,但仍可以根据该规则准予延期。

70.费用

(1)根据指令或这些规则,与任何事项或程序有关的要缴纳的费用在第二份附表中有规定。

(2)关于该事项或程序要支付的费用应在第二份附表中关于该事项或程序所规定的时间缴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