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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降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止法者,不徒为之,盖有所碍,不得不止。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计,乃是共降八等而止。免官官当若降五等,则反重于除名,此不得不止也。

官员的降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原文】

律累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此止法者,不徒为之,盖有所碍,不得不止。据律:更犯有历任官者,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计,乃是共降八等而止。予考其义,盖除名叙法:正四品于正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即是降先品九等。免官官当若降五等,则反重于除名,此不得不止也。此律今虽不用,然用法者须知立法之意,则于新格无所柢梧。予检正刑房公事日,曾遍询老法官,无一人晓此意者。

【译文】(www.xing528.com)

法律上关于连降官职的规定虽然较多,但都不能超过四等。这种降级有底限的条文不是凭空设置的,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得不这样规定。根据律令:“犯官还有历任官职的,仍然连续降低他的品级;降低品级虽多,但分别不能超过四等。”注释:“各,指二官分别降级,不受累计不超过四等的限制。”二官指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二官各降四等,不是累计降,而是一共降到八等为止。我考究律条的含义,被除名的人再次起用的方法是:正四品再任为正七品下,从四品再任为正八品上,就是在原先的品级上降了九等。免去官职和用官职赎刑的人如果降五等,那么反而比除名还重了,这就是不得不设置降级底限的原因。这一律令现在虽然不使用了,但执法者应当懂得立法的本意,那么就和新法丝毫没有矛盾之处了。我任检正刑房公事的时候,曾经四处询问年长的执法官,却没有一人懂得这条律文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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