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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关键挑战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民营企业的高发刑事风险,亦是其应然的风控重要着力点环节。

我国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关键挑战

1.融资类犯罪居高不下

《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度,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计699次,其中,国有企业家仅触犯6次,民营企业家触犯693次。从触犯频次的高低排序来讲,从2014年到2018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始终是民营企业家触犯的最高频罪名,并且持续占民营企业家犯罪全部数量的20%左右。

以上数据反映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老问题尚待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泛刑主义倾向问题。从犯罪学角度来看,立法反应、司法反应都决定着企业犯罪的现实规模与强度。长期以来,一方面,我国将吸收储蓄一直规定为银行的专属业务,并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行业垄断。但另一方面,民营企业想要谋求进一步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源流作为必要支撑,然而民营企业从银行贷款又存在着手续烦琐等难题,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难获得商业贷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structural strain theory)启示我们,当社会目标难以实现时,企业家一方面希望通过扩张经营以获取财富,另一方面却是国家政策对民营企业获得贷款的差别待遇,这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迫切渴望但求之不得的紧张关系,最终民营企业可能选择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获取资金的目的,例如向社会公众吸纳存款。钱宝网、P2P网贷等频繁爆发刑事风险的背后,折射出对民营企业在融资监管方面的不少问题。

第一,当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与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大势所趋相背离,尤其对于以混合经营为主要方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言,分业监管体制已然滞后,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协调,可能诱发监管套利现象,因此,亟待实现以通力合作为主统一监管模式。最新一次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银保监会的合并设立即是很好的例证。第二,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准入机制,导致行业内的民营企业鱼龙混杂,进而致使平台内的交易信息不公开透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有效识别风险,从而难以获取预期收益,甚至会陷入庞氏骗局中。第三,民众的投机与侥幸心理,使得钱宝网等公司的虚假宣传具备了滋生犯罪的空间。加之许多媒介平台不甄别审查内容,便刊登、传播投资广告,这容易致使渴望一夜暴富的民众成为潜在的被害对象。

因此,想要纾解这种紧张结构,一方面要保障民营企业依法享有和国有企业平等的获取贷款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适当开放民间融资市场。对此,《2019意见》已经做出有益探索,明确提出了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制度。

2.腐败犯罪规模持续扩张

在过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是民营企业高频罪名中仅次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刑事风险,然而,2018年度中,职务侵占罪“异军突起”,成为仅次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并且,在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中,腐败犯罪占据了半壁江山,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五个罪名皆在前十大高频罪名之列。(www.xing528.com)

无论是犯罪人数抑或犯罪次数,民营企业家触犯腐败犯罪的情况都要比国有企业家更严重,《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在全部腐败犯罪中的占比约为七成。这不但表明民营企业家面临着更大的腐败犯罪刑事风险,还说明了因缺乏有效的内控体系导致的民营企业内生性腐败、商业贿赂等现象亟待解决。无法否认,长期以来,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均将惩治与预防腐败的目光聚焦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而民营企业往往被贴上“私有”“自负盈亏”等标签,因此,即使涉及针对企业的腐败治理,也常常是将“国字号”作为主要对象,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同时,在贿赂犯罪的治理方面,对受贿的重视程度又远超行贿。以商业贿赂为例,在其背后的社会结构中,国家机关掌握着大量的权力资源而处于强势支配地位,与之相反,以行贿方姿态出现的民营企业则常常被认为处于弱势的受支配地位,因此形成了“重受贿轻行贿”的社会心理格局。

此外,“对私营部门而言,腐败就等于榨取,其对企业发展的损害远大于税捐等合法手段,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危害性其实不容小觑。”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民营企业仍然处于反腐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边缘地带”,十分有必要加强非公有制领域的反腐工作。据《人民日报》2018年1月14日报道,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旗帜鲜明地指出,2018年在反腐工作中将严查六类对象,“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便首当其冲[2]。所谓“利益集团”,其矛头当然指向“官商勾连”形成的利益团体,这其中无不折射出执政者对治理当下社会行贿受贿不良风气的深刻担忧与高度重视。事实上,许多涉案企业与企业家均在当地声名显赫,然而,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攀附官员并输送利益,最终致使企业触犯单位犯罪的罪名。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进而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盈利。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企业卷入刑事诉讼,将会面临查封扣押等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巨额罚金等刑罚,这均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与经营产生负面效应。

一方面,公共领域与私营领域的腐败相互关联且互为因果,两者之间的伴生关系体现在:企业家行贿犯罪往往在背后潜藏着公权组织人员的庇护,而政府官员贪腐犯罪背后常常会有企业家利益输送来推波助澜,因此,只有系统治理才能将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另一方面,这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明确要求,该公约对私营部门腐败问题设立专章予以了特别规定,作为《反腐败公约》的缔结国,我国应当积极承担起相应的国际义务。

3.欠薪犯罪亟待整治

欠薪问题是民营经济蓬勃发展背后的另一个负面缩影,由于我国很多民营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生产方式财务管理等系统尚不规范,源头资金不足,缺乏有效治理制度,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等因素长期存在,欠薪这一顽疾久治不愈。《报告》数据显示,在2018年度,企业家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共计157次,并且无一例外均是民营企业家,国有企业由于国家财政拨款的保障,因而在司法判决中并无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民营企业的高发刑事风险,亦是其应然的风控重要着力点环节。在司法保障方面,法院的执行环节中,应当通过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兑现权利。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披露,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欠薪高发的重灾区。其中的缘由显而易见,工程建设企业的施工项目往往以临时雇佣大量农民工为主要方式,并没有“五险一金”等社会福利保障,更没有完整的工资结算体系。加之许多施工单位自恃行业地位优势,故意拖欠相对弱势的农民工薪资。鉴于此,2020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还补充了恶意欠薪企业的行政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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