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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行为的表现形态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行为的表现形态优化措施

1.合同法有关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1)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有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款和第七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2)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有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和第七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www.xing528.com)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招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签合同。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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