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商业秘密侵权的形态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当事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招标信息。投标人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投标人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
从理论上讲,“标底”的形态特征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一是标底在开标评标之前是保密的,即标底具有保密性;二是标底反映了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传递出工程的价格信息,即标底具有价值性;三是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即标底具有实用性;四是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标底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也是职责所在,即标底具有管理性。为此,《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所以投标人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中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所以成为招标投标中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表现形态。侵犯标底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形式有:投标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信息,非法获取标底信息后又进行披露的,标底知情人违反要求披露标底信息的,明知或者应知是他人非法获取的标底信息又获取、使用、披露的等。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利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秩序,而且会给相关利益方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投标书内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对典型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将“标底及标书内容”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重要方面。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谋求中标往往会使出各自的“看家本领”,力求通过投标文件把自身最具竞争力的一面展示出来,而所展示的不少信息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有意或无意盗窃、剽瓜、借用他人标书内容,以提高自己在本次或今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竞争优势,增加自己的中标机会,则成为招标投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表现形态。(https://www.xing528.com)
2.招标投标商业秘密侵权原因分析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为了在投标中得到最大限度满足自身需要的标的,必然要将标的最详尽的资料提供给投标人,而投标人为了把最优秀的一面展示出来,无意中会展示不少商业秘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投标人其实都面临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危险,这对于双方日后的经营都非常不利。
现在的大多数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标投标文件的保密工作就不再重要了,甚至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被泄露出去了。对招标人而言,其涉及经营的领域就有被他人研究的可能;对中标人而言,其商业秘密一旦“见光”将优势不再,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的。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于招标投标文件不能妥善保管或处理。招标结束后这些文件如同废纸,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保存。时间一长也就被简单“处理”掉了,这些载有招标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文件最终流向何处,是否或被他人利用,不得而知。
(2)投标人在未中标后,认为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已经没有价值了,随便丢失,或基于其他原因,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同行业,从而导致招标人相关信息的泄露。
(3)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使用了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4)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招标人代表把评标的相关信息作为谈资。不分场合、随便道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所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招标人或投标人的竞争对手在掌握其商业秘密后,竞争的天平势必会发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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