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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理论的限制措施及其在国际法中的运用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限制豁免理论,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该行为的财产不享有豁免。传统的国家豁免理论使国家成为了没有任何规则限制的运动员。法国则以1969年对“伊朗铁道管理局诉东方快速运输公司”案的判决为标志宣告在有关国家豁免的实践中明确采用限制豁免理论。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使馆的房产享有外交豁免权,因此法国法院无管辖权。

豁免理论的限制措施及其在国际法中的运用

限制豁免理论试图限制传统的国家及其财产绝对豁免原则,把国家的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acta jure imperii)和非主权行为(acta jure gestionis),或是统治行为和管理行为,或是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或是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依据限制豁免理论,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该行为的财产不享有豁免。而国家从事主权行为或用于该行为的财产则享有豁免。

国家豁免的理论由绝对豁免向相对豁免发展是与整个国际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其原因可以具体表述为:首先,自19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和国家角色的扩展,国家开始进入到以往被认为是私权行为的领域。但一旦产生纠纷时,国家却享有豁免的权力,从而使私人相对人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一来会极大地阻碍个人和国家进行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在国家参与经济和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传统国家绝对豁免理论变得不合时宜。其次,公平的理念深入人心。传统的国家豁免理论使国家成为了没有任何规则限制的运动员。它可以凭借雄厚的实力参与任何的经济活动,但实际上超脱于法律规则之外。这种绝对豁免理论的存在实际上使个人丧失了请求保障公平的最后依仗,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对豁免理论相较于绝对豁免理论有其进步性,但同时也受到了很多批评。但笔者认为,就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情形来看,限制豁免理论是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之所以有很多诟病主要在于对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划分的困难而非理论本身。并不能因为操作领域的困难而简单地否认该理论在方法论方面的适当性。(www.xing528.com)

限制豁免理论也有着非常多的立法及司法案例予以支撑,除了美国和英国等制定了以限制豁免理论为指导思想的专门立法的国家外,法国和德国也有相关的司法实践。联邦德国法院1963年对“向伊朗王国索赔”案的判决标志着该国由绝对豁免理论最终转变为限制豁免理论。德国宪法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认为,绝对豁免理论已经不再是国际法规则,因而也不构成联邦德国法的部分,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法国则以1969年对“伊朗铁道管理局诉东方快速运输公司”案的判决为标志宣告在有关国家豁免的实践中明确采用限制豁免理论。另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是法国上诉法院1993年审理的“爱沙尼亚共和国”案。爱沙尼亚于1990年3月宣布脱离前苏联而独立,1991年在法国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前苏联在法国的一处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曾用作使馆用房。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使馆的房产享有外交豁免权,因此法国法院无管辖权。爱沙尼亚于是上诉至巴黎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外国国家的管辖豁免并不是绝对的,使领馆的房产虽然不可侵犯,但两个国家因位于法国境内的不动产归属而发生纠纷,根据现有国家豁免规则,法国法院应该对案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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