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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限制豁免理论的可能转变原因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我国通过最新的司法实践表明目前对采取绝对豁免理论的立场并无松动。首先,限制豁免理论是最符合主权平等原则的国家豁免理论。再次,限制豁免理论符合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发展要求。在主要经济贸易伙伴已经采取限制豁免的现实背景下,中国一厢情愿地坚持绝对豁免并不符合自身的利益。最后,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

我国限制豁免理论的可能转变原因

虽然我国通过最新的司法实践表明目前对采取绝对豁免理论的立场并无松动。但这并不代表绝对豁免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和争取性,只能说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需要出发,绝对豁免理论更能保护我国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践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不远的将来,限制豁免理论更能够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对我国的发展更加有利。

首先,限制豁免理论是最符合主权平等原则的国家豁免理论。既然国家豁免的根据在于主权,所以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唯有国家从事主权行为时,才能享有豁免权;当国家从事非主权行为时,就不享有豁免权。既然国家豁免的理由在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我们也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当国家从事主权行为时,与它平等的是其他主权者,此时主权者之间互无管辖权;当国家从事非主权行为时,与它平等的是私方当事人,此时国家与私方当事人之间互无管辖权,但其他主权者对该非主权行为可以依法行使管辖权。另外,从对个人和国家关系的妥善处理和公平性的要求出发,限制豁免理论更符合目前国际经济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既然国家要参与到私人才能从事的竞争中来,那就应当是制定国家也必须服从的规则。

其次,从实践需要出发,限制豁免理论更符合我国未来的具体国情。笔者在本文开端就反复强调,采用某一种理论的决定因素并不是理论本身的好与坏,而在于某种理论与国家具体国情之间的契合程度。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在整个世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地与私人经济体发生关系,越来越多地面对其他国家和私人经济体在我国发生的相关纠纷。这些事实都决定了限制豁免理论对我国的适当性。虽然目前我国仍旧采取绝对豁免的立场,但从长远来看,只有限制豁免理论才最能维护我国的相关权益。事实上,中国从来没有从绝对豁免主义那里得到什么利益。例如中国在美国的历次被诉中都主张绝对豁免,但这一理由从未被美国法院接受过。在影响重大的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以及2005年“善后大借款案”中,中国主要是因为“法不溯及既往”、“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豁免例外的条件”、“存在《中美资产协议》”、“送达程序存在问题”等原因而胜诉,一切并非因为中国具有绝对豁免权。

再次,限制豁免理论符合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发展要求。国家一方面作为民商事主体参与涉外民商事活动,另一方面如果一旦违约或者侵权,却又拒绝服从管辖,就会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主要经济贸易伙伴已经采取限制豁免的现实背景下,中国一厢情愿地坚持绝对豁免并不符合自身的利益。例如,我国在欧洲、美国、东南亚、西亚、非洲都有非常广泛的经济贸易往来,而这些国家多数都采取限制豁免立场,如果中国对它们实行绝对豁免,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当中国作为债权国出现时,如果这些国家拒不履行债务,中国私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维权时,只要外国主张绝对豁免,哪怕该国本身采取限制豁免主义,例如本案中的刚果(金)就是如此,中国法院便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更不能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外交途径解决债务问题,不仅旷日持久,增加外交部门的负担,而且也不符合现代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相反,当中国作为债务国出现时,如果中国拒绝履行债务,外国私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中国,即使中国主张绝对豁免,但这些国家只会依照其本国的法律来判断中国是否具有豁免权,它们可以援引本国的豁免法来对我国的非主权行为进行管辖,甚至对我国的非公用财产进行扣押、执行等。(www.xing528.com)

最后,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虽然我国目前仍旧坚持绝对豁免理论,但这只能说我国的目前的发展水平并不适应限制豁免理论。这种不适应不会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我国目前仍旧是发展中国家,并且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的行为多是国家主权权力的体现。在此基础上坚持绝对豁免理论并没有错。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国家行为和财产正日益丰富多样。当今世界由于生产力和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使经济全球一体化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而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也在过去的近三十年中,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初步实现了从乡村型农业社会向城市型的工业社会转型,从指令性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型。这两种转型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配合,激发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中国同世界各国贸易一体化的速度是相当惊人的。在1978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是206亿美元,而到2004年我国对外贸易额达到11547.4亿美元,一举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在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外资流入也大幅度增加。在1979年以前,我国几乎没有外国直接投资。而2004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606亿美元。世界银行的一份指数表明,80年代中期以来,流入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占目前发展中国家总额的40%,我国是除美国之外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因此我国的经济必须在世界市场上,通过与他国经济互相依存、平等竞争来获得发展。在这种大背景下用立法的形式采纳限制豁免理论将有助于我国与不同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和国际合作,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资本与技术输出将成为必然。采纳限制豁免主义会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能够接受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建议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的主要原因。诚然,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外国国家直接或间接被诉的案件都发生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法院,这是因为西方国家经济发达,多为资本输出或技术输出国。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的国内的企业(无论国有还是私营)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将越来越多。它们的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将与外国国家发生纠纷,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也不可避免。笔者坚持认为,这种现实的需要必将催生我国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和限制豁免理论在我国的采用。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坚持绝对豁免理论是建立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这一客观基础之上。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有关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也应当随之发生变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限制豁免理论必将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影响。未雨绸缪,我国目前也应当着手研究限制豁免理论指引下的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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