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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例外在执行豁免中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公约除规定具有商业目的的财产不得享有执行豁免外,还对不用于出卖的科学和文化财产进行了特别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商业财产的范围和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在一起进行规定,成为一个独立的执行豁免商业例外条款。

商业例外在执行豁免中的优化方法

除了阿根廷的立法和《欧洲国家豁免公约》以及《关于统一国有船舶国家豁免相关规则的布鲁塞尔公约》外,其他有关国家豁免问题的主要国际国内立法均对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条款进行了规定。其中以《联合国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和以色列的规定最具特色。联合国公约除规定具有商业目的的财产不得享有执行豁免外,还对不用于出卖的科学文化财产进行了特别的规定。鉴于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提倡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国家豁免法时也应对该问题进行规定。以色列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条文安排上,他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将商业财产的范围规定在执行豁免条款或者补充条款之中,而是将商业财产的定义和范围在释义部分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商业财产的范围和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在一起进行规定,成为一个独立的执行豁免商业例外条款。

我国国家豁免法中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条款可以规定为:

第e条 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www.xing528.com)

第丙款 国家所有的财产豁免于相关的执行程序,但国家的商业财产除外。

第丁款 本法中的商业财产指诉因发生时正用于或已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中央银行的财产、用于军事目的财产、用于外交目的的财产和构成该国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或该国档案的一部分,且非用于商业目的财产;和构成具有科学、文化或历史价值的物品展览的一部分,且非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不属于商业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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