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1975年,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青铜器“匜”,上面刻的铭文中有一份西周时期的判决书,约157个字,详细记载了西周晚期发生的一起诉讼案件的始末。大意是说有人指控一个名叫牧牛的人抢走了他的奴隶,法官伯扬父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对被告牧牛处以鞭刑并罚铜。这是我国目前所能看到的最早最完整的判决书。
同是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发现了部分法律文书的样式和例证。其中的《封诊式》竹简中保存了大量的勘查笔录的制作模式规定。如《爰书》中就记录了一个经死(吊死)案件与案情有关的各种现场情况:死者尸体悬挂的位置、绳索的质地和粗细长短、绳套的相交处、绳子套在脖子上勒出的痕迹和形成的颜色、舌头伸出的情况、大小便失禁的状况、解下绳索后应注意勘查的其他情况。可见,早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就有较完备的法律文书了。在《封诊式》中与《经死》一同保存下来的法律文书,还有《贼死》《穴盗》《出子》。这四份法律文书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最早的勘查记录文书。《封诊式》代表了秦代法律文书的最高成就,在法律文书写作的诸多方面,都有突破性的贡献,至今仍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两汉之际,常援用典型判例审理案件,判例之多,不可胜数。这一时期法律文书尤其是判词的写作有了很大的进步,除了有依据律令断案的判词外,还有依据儒家经典断案的判词,即所谓“春秋决狱”。另外,汉代扬雄曾综判取士,以两造之词,判其曲直,开制判取士的先河。但汉代法律文书留传下来的不多,其原因可从南朝著名的文章理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写的一句话,即“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得到答案。(https://www.xing528.com)
魏晋南北朝时期,也很重视法律文书,但因社会动荡变化,保存下来的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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