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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首部和尾部的写作方法优化指南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文书首部是文书的开头部分,集中体现了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特点。法律文书尾部是文书的结束部分,一般用语固定,格式严格,不能随便取舍,否则文书无效。如诉状类文书、裁判类文书首部的标题、编号,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及尾部的附注、签署、日期等的说明;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中关于公诉人、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合法性的说明。主要表现在法律文书的事实、理由和判决主文部分。

法律文书首部和尾部的写作方法优化指南

法律文书首部是文书的开头部分,集中体现了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特点。首部主要包括三项内容:①制作机关(单位)名称、文书名称、编号;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③案由、案件来源等。

法律文书尾部是文书的结束部分,一般用语固定,格式严格,不能随便取舍,否则文书无效。尾部主要包括三项内容:①受文单位或告知事项;②签署、日期、用印;③附注事项。

法律文书首部和尾部的制作所使用的是说明的方法。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形状、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进行解释、介绍的表达方式。说明的目的是使人们对说明的事物有一个明确、清楚、完整的了解和认识。

说明分为对实体事物的说明和对抽象事理的说明两种。这两种说明在法律文书中都有所体现。在法律文书中对实体事物的说明,忌讳用生动的描绘,不追求绘声绘色地形象描述。在法律文书中对抽象事理的说明,要力求突出事物的特点,把疑似之处说得明白无误,没有丝毫的疑惑,不产生任何歧解。(www.xing528.com)

法律文书的说明,与科技文体的说明相似,是对客观事物的形状特征和性质作平直的说明,其主要特点是:简而得要、明白无疑、周详圆满、言之有序。

法律文书的说明大体可以分为规范性说明和非规范性说明两种。

规范性说明,是指说明的内容是要素化的,说明的程序是法定的,说明时使用的文字基本上是固定的。这种说明是单一使用的,不与其他表达方式结合。在制作法律文书首部和尾部时,使用的说明是规范性说明。如诉状类文书、裁判类文书首部的标题、编号,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及尾部的附注、签署、日期等的说明;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中关于公诉人、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合法性的说明。这种说明的要素和用语基本上是规范化的,要求严格按照主管机关下发的文书格式的要求书写,因此较易制作。

非规范性说明,是指要说明的内容是不定的,因案而异,其使用的文字也是灵活的。这种说明不单独使用,往往是与叙述、说理等表达方式结合使用的。主要表现在法律文书的事实、理由和判决主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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