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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主体权益与义务深度解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障供应商平等竞争,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制采购人的信息公开义务,内容涉及到信息内容和公布方式。政府采购法制的一个重要价值功能在于规范采购行为,控制采购权滥用,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在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的合同内容。

政府采购主体权益与义务深度解析

政府采购主体的权利是指政府采购主体所享有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政府采购主体的义务则是指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政府采购主体有义务做某事则意味着不管他愿意与否都必须做,因为这在政府采购法上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政府采购主体的权利主要指采购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采购需求提出权。政府采购实体为了保证自己能正常履行法定职能,每一年都需要提出采购要求,因而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有权提出采购要求并列出相应的采购资金,进而将自己的采购要求上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6]或采购预算资金审批机关。

第二,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权。采购人是采购产品的直接使用人,他对货物和服务有自己的要求,因而除非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否则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当采购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后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定,依法确立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7]

第三,供应商资格审查权。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以合理的资金取得优质的货物,而供应商的资格和资质是获得优质货物和服务的保障,由是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材料,并依据供应商资格的法定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和资质。

第四,对符合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之权力。采购人采购通用的政府采购产品通常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代理事务。但现实生活中政府不同部门职能差异和履责要求的不同,常常需要采购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和服务,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法制赋予了部门集中采购权,规定属于特定部门、特定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施行部门集中采购。[8]

第五,对供应商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权。政府采购过程中尽管采购人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业务,不过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制约采购人滥用采购权。但毕竟采购人是采购产品的使用者,他需要对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进行全面的了解,因而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定采购人有权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如果采购项目属于大型和复杂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政府采购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应有的义务,其义务主要包括:(www.xing528.com)

第一,采购信息公布义务。信息对政府采购机会的获取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通常情况下信息掌握充分的供应商比信息相对匮乏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机会获取上有明显机率差异。为保障供应商平等竞争,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制采购人的信息公开义务,内容涉及到信息内容和公布方式。信息内容通常包括采购标准、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信息公布方式通常为在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纸质和电子媒体。如果采购人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甚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9]

第二,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义务。政府采购在模式上通常有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两种。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监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的话,则要承担停止向其支付采购资金甚至给予相关人员处分的不利后果。[10]

第三,保障充分竞争义务。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市场规律来看只有充分竞争才能使公共资金有效率。为了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定采购人必须平等对待供应商,赋予每一个供应商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否则要承担包括警告、罚款、处分等在内的不利法律后果。[11]

第四,遵守法定采购方式义务。政府采购法制的一个重要价值功能在于规范采购行为,控制采购权滥用,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必须遵守法定采购方式,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如果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否则将承担政府采购法律责任。[12]

第五,遵守政府采购门槛标准义务。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通常不将所有的采购项目都纳入到政府采购法制规制领域,而仅将达到一定采购门槛价的货物和服务纳入规制范畴。凡纳入采购门槛价范围的货物和服务必须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因而采购人必须遵守采购门槛标准。如果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将承担通报和处分等政府采购行政责任。[13]

第六,与中标、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公告之义务。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商是通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法定环节确定的,只要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发生导致废标和需要重新确立中标、成交商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旦定标中确立了中标、成交商,政府采购人就必须自己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立的事项与中标、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在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的合同内容。如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一定期限内不与中标、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承担警告、通报、责令整改或罚款等法律责任。[14]

第七,采购资料保存义务。为了让供应商充分了解自己未中标的原因和中标过程是否合法,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管。采购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合同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合同文本、质疑答复等有关文件或资料,保存期限则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履行这一义务,故意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采购文件的将会被处以高额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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