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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方式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采购方式划分和归类为不同类别的行为。(一)依据竞争充分程度,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的分类是政府采购方式的主要分类。不过,英国、德国和日本政府采购法制还规定了单向招标,这种单向招标方式有点类似于限制招标中的只邀请一家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情况。

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及优化措施

政府采购方式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采购方式划分和归类为不同类别的行为。将体系化的政府采购方式分成若干独立个体加以认识,进而了解不同采购方式本质特征及其适用条件,是对政府采购方式认识的深化。政府采购的具体类型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依据竞争充分程度,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的分类是政府采购方式的主要分类。

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一定范围内也可能是所有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进而依据一定的定标标准,确立中标、成交商的采购方式。这一采购方式,根据供应商邀请范围的不同和邀请标准差异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和选择性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与竞标的招标方式,其公开性和竞争性最强。限制性招标是指采购机构只与其选择的一家或数家供应商参与竞标的采购方式;而选择性招标则是指采购实体仅选择满足采购人所确立的参与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的采购方式。对招标方式进行三分是GPA对采购方式的分类;而各国采购法多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英国德国日本都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具体内涵上,邀请招标有点类似于选择性招标,但限制性招标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方式,因为限制性招标虽然要选择一家或者数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而这种参与并不要求以招标方式展开。不过,英国、德国和日本政府采购法制还规定了单向招标,这种单向招标方式有点类似于限制招标中的只邀请一家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情况。

非招标方式是指除招标方式以外的招标方式,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方式。招标方式考虑的主要是限制采购主体与供应商的合谋,而这些非招标方式并不禁止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磋商,这是招标与非招标方式的根本差异所在。之所以规定公开性和竞争性不强的非招标方式,是因为政府采购情况复杂,有时候招标时间紧急、有时候需要应对紧急情况、有时候则要面对复杂的技术问题等等,再者,政府采购过程中有时候也需要对公平与效率进行权衡,应对这些情形有必要规定多样的采购方式供采购人选择。

(二)依据采购主体不同,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方式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

集中采购方式是指由统一负责政府采购执行的主体(在我国主要是指上级主管单位和上级授权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权力管辖范围内机构所使用的物品进行统一购买并进行分发的采购方式,具体指“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这种采购方式主要是利用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采购资金,也是政府采购中的一种主要方式。(www.xing528.com)

分散采购则是由采购人自行决定采购事宜的采购方式,具体指“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它主要适用于规模小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是出于采购效率考虑而设置的采购方式。

分散和集中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是指由统一负责政府采购执行的主体以招标方式确立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就产品的规格、型号、最高限价、有效期等一般性内容签订协议,然后由采购人根据这一协议具体向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体现了原则和灵活性的统一,越来越为各个国家政府采购法制所规范。我国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和欧盟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属于这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将其视为未来发展的政府采购形式,其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三)依据对供应商出价评审方式不同,分为一般采购方式和电子逆向拍卖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采购越来越被各国政府采购法制所规制。当电子方式运用于供应商出价的评审,一般认为电子采购有了巨大的发展,它不再是作为一种手段而用于政府采购中,而是作为独立的采购方式被政府采购法所规制,于是产生了电子逆向拍卖采购方式,采购方式也就有了一般采购方式和电子逆向拍卖方式的区别。美国和欧盟等国家都对电子逆向拍卖方式进行了规范,《示范法》也对电子逆向拍卖提供了准则。2013年,我国国家与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多部委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电子采购作了专门规定,电子逆向拍卖采购方式有了制度雏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将其视为未来发展的政府采购方式,其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示范法》电子逆向拍卖可作为独立的采购方式,也可作为授予采购合同前的一种合同授予手段。其基本含义是指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在招标公告规定期限内相继提出更低出价,出价由电子系统自动评审,采购实体依据自动评审结果选取中标、成交商而所使用的在线实时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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