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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关采购事项规定达成合意的事实状态。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与正式书面采购合同签订往往有一段间隙时间,由于这一间隙时间内政府采购合同已经成立,无论供应商还是采购人均不得采取有碍合同生效和影响合同履行的任何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关采购事项规定达成合意的事实状态。

政府采购一般要通过招标、投标、定标一系列程序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招标公告是针对不特定的供应商发出,具有合同法中要约邀请的基本内涵,而非招标方式中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发出的邀请则可以视为邀约。对于要约邀请仅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供应商是否以其作为要约,均可修改。供应商对要约邀请和要约进行修改后,其所制定的投标文件则可视为新的要约,当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要约——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并确立中标、成交供应商时,采购实体就依据特定的程序做出了愿意与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同时,无论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递交都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可见,中标、成交商的确立时,也就是政府采购合同成立之时。

经过法定程序而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形式上也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订立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和订立过程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是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合同订立主体;招标、投标、定标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可见政府采购合同订立过程是依法进行的。

一般地看,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时即为合同成立时。[42]而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时间通常都采取发信主义,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拘束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3](www.xing528.com)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状态,是合同订立过程成功的结果,它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并不等于合同效力本身。政府采购合同效力则是指已经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约束力,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都构成对另一方合同权益的侵害,权益受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获得相应救济。同时,依法生效的合同对第三方也产生约束力。

在合同生效的时间上,一般民事合同由于受罗马法上曾规定的“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aipder Sinuitanitotod.Simuedulne Entshung)[44]之影响,主张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因而通常采取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模式,我国《合同法》采取的也是这一模式。[45]而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相对比较复杂,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有三种模式,即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时生效模式、签订书面合同时生效模式和经有关机关批准后生效模式。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时生效模式是指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时,政府采购合同即告生效。也即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此时采购当事人就必须按照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的条件和规定履行义务。GPA协定采取的就是这一规定,它规定确立中标、成交结果也就是授予政府采购合同。[46]签订书面合同时生效模式是指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还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所确立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由此采购合同签订时也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时。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47]且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与正式书面采购合同签订往往有一段间隙时间,由于这一间隙时间内政府采购合同已经成立,无论供应商还是采购人均不得采取有碍合同生效和影响合同履行的任何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过,影响合同生效的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合同生效后则承担合同法律责任。同时,间隙时间不能太长,合同成立后应及时使合同生效。经有关机关批准后生效模式是指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合同必须报请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方能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只有获得该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的模式。这主要是针对特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而规定的特定情形,为《示范法》所规制。[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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