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是指政府采购人向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材料,以备其检查的制度。备案的目的在于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监管提供准则和依据,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得以及时的纠正。
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共资金,依据预算法制通常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拨付或监管拨付[49],拨付或监管拨付均需要一定的依据,而政府采购合同材料则承载了采购人是否遵守采购法定方式、采购过程是否遵循了法定采购程序以及采购项目本身是否严格依据预算进行等重要信息,因而向监管部门报备政府采购合同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准确审核、拨付采购资金或者对采购资金进行实时监管,以解决事后监管可能效率不高等问题。由是,规定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备政府采购合同十分必要。报备必须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报备主体只能是采购人。尽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具体从事采购事务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且采购代理机构也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在整个政府采购合同中真正的主体是采购人,因而政府采购合同的报备工作只能是采购人。其次,负责管理报备工作的主体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外,还包括对政府采购负有相应管理责任的部门。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规定除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以外,水利、交通、发展与改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住房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对自己相应管理领域的工程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因而,工程政府采购合同除向财政部门报备合同外,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备政府采购合同。再次,报备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报备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拨付或监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其及时性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报备。各国政府采购法制对期限规定有不等的7个或10个工作日,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规定为7个工作日。(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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