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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基本内涵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后履行中,因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修改其部分内容的行为。后者主要是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而责令采购人中止合同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定条件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终止有时则仅指前述五种行为的最后一种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属狭义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基本内涵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后履行中,因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修改其部分内容的行为。一般地看,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狭义的仅指内容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是通过一系列的公平竞争程序而订立的,如果允许主体变更,势必会使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程序徒具形式,损害参与公开竞标的供应商权益,同时,合同主体变更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完全交由另一主体享有和履行,合同主体变更实际上是合同的转让,政府采购的内在本质禁止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其次,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只是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并非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一系列条款,在这些条款中,有些是主要条款,有些是一般性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只是对一般条款的修改和主要条款的细微修改。如果对主要条款的全面修改,则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是禁止的。我国对工程采购合同就明确规定不得在订立工程采购合同后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要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再者,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是合同的履行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定和约定的变更情形,尤其是当事人不得协商而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法定条件出现后,暂停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待暂停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止是指当任一暂停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行为出现时而暂停合同履行的情形;而狭义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止则是指因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而暂停合同履行的情形。广义政府采购合同中止的情形除包括狭义合同中止的情形外,还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因采购计划调整,采购人要求中止履行等多种情形。中止履行的确认主体既包括采购人,也包括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后者主要是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而责令采购人中止合同履行的。(www.xing528.com)

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定条件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总体上来看,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消灭的情形具有多样性,包括合同有效期届满、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的、供应商丧失履行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背离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以及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等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终止有时则仅指前述五种行为的最后一种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属狭义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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